商丘中院的65萬賠償如何算出 冤獄4019天國家賠償50萬元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5月12日,商丘中院作出的賠償決定書寫明,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商丘中院稱,鋻於2009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沒有公佈,而最高法院2009年4月9日宣佈,根據國家統計局當日公佈的2008年全國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數額,上調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國家賠償,2008年每日的賠償金比上年增加12.68元,調整至111.99元。商丘中院遂以2008年度每天111.99元為基準,考慮到國家職工日均工資逐年遞增的情況,參照2008年比2007年遞增的比例,估算出2009年的職工日平均工資。趙作海在獄中度過了11個年頭,被羈押共計4019天,最終確定對其國家賠償金額為50萬元。
生活困難補助金15萬元
法院同時考慮到,這11年的牢獄之災,使得趙作海家破人散,妻子改嫁。特別是這11年的監獄生活更使趙作海不堪回首。毫無疑問,他的精神方面受到了很大的傷害,他有權利要求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但由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條文尚未實施,法院最終決定給予趙作海生活困難補助金15萬元。據《大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