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對於網民提出的有實質內容的合理化意見建議,將實行即時辦理機制,並及時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政務網站“民意溝通郵箱”欄目予以回復反饋,網民們可以及時查詢了解相關回復意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對近期民意溝通信箱中梳理出的8項網民意見建議進行集中回復。這是自去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意溝通電子信箱開通以來,該院第三次對網民意見建議進行集中回復。這次集中回復的8項意見建議是從2009年11月23日至201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意溝通信箱中梳理歸納出來的,涉及審判工作和對法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等。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建立健全了一整套辦理網民意見建議相關工作機制,包括網民意見蒐集整理工作機制、網民意見交辦工作機制、網民意見研究答覆機制、網民意見回饋工作機制等。去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對49個問題進行了集中辦理回復。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為進一步提高網民意見建議回復工作的效率,增強民意溝通工作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對於網民提出的有實質內容的合理化意見建議,將實行即時辦理機制,並及時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政務網站“民意溝通郵箱”欄目予以回復反饋,網民們可以及時查詢了解相關回復意見。
附:對8項網民意見建議的回復意見
一、關於嚴厲打擊拐賣兒童犯罪的問題。人民法院歷來重視依法懲治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以切實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並從源頭上懲治和預防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近三年來,人民法院關於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判決生效人數達234人。同時,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法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法依照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罰。
關於“對於收買拐賣兒童的買家同樣應該以拐賣兒童罪定罪處罰,甚至應該按照拐賣兒童犯罪的教唆罪從重處罰”的建議,由於突破了刑法的相關規定,司法解釋無法解決該問題,建議向立法機關提出。我們也會對這些問題進行調研。
二、關於保護刑事被害人權益問題。保障刑事被害人的權益,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高度重視保障刑事被害人權益,將刑事被害人列在當事人的首位。然而,毋庸諱言,由於法律規定相對原則,對刑事被害人權益的保障,包括刑事被害人對案件的知情權、對刑事訴訟部分的發言權等確實還有進一步完善的必要。
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也高度重視刑事被害人的權益保障。一方面,對刑事被害人的各項訴訟權利,依法予以維護;另一方面,對刑事被害人獲得賠償的實體權利,通過加大附帶民事調解和執行工作力度等,確保落實;除此之外,還積極推動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有的涉及立法修改的建議,如賦予刑事被害人上訴權,將精神損害納入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等,我們會在認真研究後考慮是否向立法機關反映。對於其他一些可以通過制定司法解釋加以明確的問題,如保障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權、發言權等,我們會在認真研究後予以解決。
三、關於刑事附帶民事原告就刑事被害人死亡提出死亡賠償金請求應予支援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工作,對於刑事附帶民事原告是否有權就刑事被害人死亡提出死亡賠償金要求這一問題,我們將繼續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研究該問題,爭取早日出臺規範性文件,對這一問題予以明確。
四、關於醫療糾紛案件適用法律不統一的問題。目前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時,在法律適用上存在二元化的問題。一般將醫療糾紛分為醫療事故糾紛和醫療過錯糾紛,經鑒定構成醫療事故的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理;經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當事人可以依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要求醫院一方承擔醫療過錯責任。一般認為,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害更嚴重一些,醫療過錯造成的損害更輕一些,但是構成醫療事故的,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獲得的賠償比構成醫療過錯時適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獲得的賠償要少很多。也就是説,由於法律適用上的不同,導致嚴重損害獲得的賠償反而要少,顯然這是不合理的。我國《侵權責任法》已經出臺,將於2010年7月1日起實施。該法第7章對醫療糾紛進行了專門規範,這些規定與既有法律法規如何銜接成為當前相關部門重點關注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將盡可能與相關部門溝通,做好相關的配套銜接工作,以期更合理地解決醫患糾紛,平衡醫患關係。
五、關於僅以解除合同為訴訟標的,不涉及爭議金額的訴訟費收取不一的問題。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僅以解除合同為訴訟標的,不涉及爭議金額或者價款的,應當按件收費。各級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必須嚴格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擴大收費範圍。
六、關於如何對待輿論監督的問題。關於接受監督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態度是鮮明的、一貫的,始終認為來自社會各方面的監督是確保司法公正、廉潔、文明、高效的重要保障。監督就是關心,監督就是支援,監督就是愛護,人民法院必須積極主動地接受包括輿論監督在內的來自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近年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在接受輿論監督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採取了許多切實可行的舉措。去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民意溝通工作的意見》,實行了新聞發佈例會制度,開通了民意溝通信箱和法官違法違紀舉報中心網站等等,社會反響良好。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出臺了《關於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該《規定》對媒體旁聽庭審和採訪報道制度等作出了明確具體規定,既是對人民法院接受新聞輿論監督成功做法的概括歸納,也是對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工作的進一步規範,對於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主動接受監督方面的工作紮實推進,如有的法院開通了院長信箱,有的法院實行裁判文書上網,有的法院定期舉辦向公眾開放活動,等等。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加大對下級法院主動接受監督工作的指導和檢查督促力度,進一步使這項工作更加規範、真正取信於民,通過接受監督,及時回應社會關切,進一步使來自社會各界的監督轉化為推動人民法院工作的強大動力。
人民法院接受監督的目的在於更好地改進和完善各項工作,用好人民賦予的審判權和執行權,堅決維護好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真誠希望社會各界對人民法院工作多提富有建設性的建議和意見,共同維護好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努力促進在全社會實現公平正義,為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七、關於個別法院為追求結案率而年底不受理案件的問題。以結案率作為考評依據的初衷在於督促法院和法官提高審判質效。從效果看,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提高年度內工作效率的作用,但也確實存在網民反映的弊端,造成了有的法院年底立案不規範的現狀,這一問題已經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視。以審限作為考評依據有一定合理性,我院將在制定新的考評辦法時予以考慮,以彌補單純由結案率考評法院和法官帶來的弊端。
八、關於個別法院單純追求調解率,而對不接受調解的案件不予立案的問題。提倡司法調解、力爭將矛盾化解在訴前的目的之一是為了減輕當事人訴訟負累,保護雙方當事人利益,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而有的法院為追求調解率拒不立案違背了這一初衷。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逐步規範司法調解工作。在2009年底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立案信訪窗口”建設的若干意見(試行)》中規定,“立案人員應當認真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起訴或上訴材料,徵求其是否同意訴前調解或立案調解。對不宜調解的,告知訴訟風險,及時辦理立案手續。”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將“積極推動訴調對接機制的完善與發展”列為人民法院的一個工作重點,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拓展調解領域,規範司法調解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