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20日電 據工信部網站消息,2010年1月14日,工業和資訊化部印發了《關於電動摩托車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稱,為實施電動摩托車相關國家標準,規範電動摩托車生産,根據《汽車産業發展政策》和《摩托車生産準入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工信部決定對電動摩托車生産企業及産品實施準入管理。
通知指出,擬新建電動摩托車生産企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摩托車投資管理規定先行辦理項目備案手續,並依據有關管理規定,具備相關準入條件,向工業和資訊化部提出申請,經考核合格、批准列入《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後,方可生産電動摩托車。
摩托車生産企業擬生産電動摩托車的,應當依據《電動摩托車生産準入條件現場考核補充規定》的要求,完善相關準入條件,向工業和資訊化部提出申請,經考核合格批准後,方可生産電動摩托車。
通知還要求,電動摩托車生産企業應按照《公告》批准的參數生産電動摩托車産品,並在驅動電機殼體上打刻電機型號和出廠編號。企業應按合格證管理有關規定配發《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並及時向合格證數據管理中心上傳合格證資訊,應當在《公告》有效期內完成産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簽發、銷售。《公告》內企業不得將生産資格轉讓給《公告》外企業生産電動摩托車。
《 關於電動摩托車生産企業及産品準入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
為實施電動摩托車相關國家標準,規範電動摩托車生産,根據《汽車産業發展政策》和《摩托車生産準入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我部決定對電動摩托車生産企業及産品實施準入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準入條件要求
(一)擬新建電動摩托車生産企業的(含子公司、分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摩托車投資管理規定先行辦理項目備案手續,並依據《摩托車生産準入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進一步完善摩托車準入管理事項的通知》(工信部産業[2009]第11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摩托車行業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産業[2005] 2000號)和《電動摩托車生産準入條件現場考核補充規定》(見附件1)等管理規定,具備相關準入條件,向工業和資訊化部提出申請,經考核合格、批准列入《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後,方可生産電動摩托車。
(二)現有《公告》內(燃油)摩托車生産企業擬生産電動摩托車的,應當依據《電動摩托車生産準入條件現場考核補充規定》的要求,完善相關準入條件,向工業和資訊化部提出申請,經考核合格批准後,方可生産電動摩托車。《公告》內電動摩托車生産企業擬生産燃油摩托車的,也應根據有關規定,完善相關準入條件,向工業和資訊化部提出申請,經考核合格批准後,方可生産燃油摩托車。
二、申請程式
(一)申請新建電動摩托車生産企業的、或現有《公告》內(燃油)摩托車生産企業申請生産電動摩托車的,應當按照本通知中的有關規定,向工業和資訊化部提交《摩托車生産企業準入申請》(詳見附件2)。
(二)企業在被批准生産電動摩托車後,應按《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産業[2006]1532號)規定的程式申報電動摩托車新産品(《摩托車産品檢測項目及依據標準清單》詳見附件3)。
三、實施時間
電動摩托車生産準入管理從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實施,電動輕便摩托車生産準入管理按國家標準的執行時間實施。
四、其他要求
電動摩托車生産企業應按照《公告》批准的參數生産電動摩托車産品,並在驅動電機殼體上打刻電機型號和出廠編號(若打刻位置不可或不易見,應在顯著位置再打刻相同的編碼)。企業應按合格證管理有關規定配發《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並及時向合格證數據管理中心上傳合格證資訊,應當在《公告》有效期內完成産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簽發、銷售。《公告》內企業不得將生産資格轉讓給《公告》外企業生産電動摩托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及有關中央企業,應根據本通知精神,認真做好本地區及下屬企業電動摩托車準入管理工作,防止一哄而起、出現新的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