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松有 資料圖
新華網廊坊1月19日電(記者楊維漢、朱峰)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19日對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松有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50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間,黃松有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和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有關案件的審判、執行等方面為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卓倫等五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上述人員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390萬餘元。此外,黃松有還于1997年利用擔任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騙取本單位公款人民幣308萬元,其個人從中分得120萬元。案發後,已追繳贓款人民幣578萬元。
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黃松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賄賂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黃松有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共同騙取本單位公款的行為構成貪污罪。黃松有受賄數額巨大,雖具有在被調查期間主動坦白有關部門不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且案發後大部分贓款已追繳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但其身為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知法犯法,進行權錢交易,收受鉅額賄賂,社會影響惡劣,應依法從嚴懲處。黃松有與他人共同貪污數額巨大,情節嚴重,且係主犯,亦應依法懲處。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