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5日電(記者 江國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國務院臺辦近日聯合發佈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項目管理規定,要求大陸企業遵循互利共贏和市場經濟原則,遵守當地有關規定,保障員工合法權益,注重保護生態環境,善盡必要的社會責任。
發展改革委強調,上述管理規定旨在“推動海峽兩岸直接雙向投資,促進兩岸經濟共同繁榮,增進兩岸同胞福祉,推進海峽兩岸關係和平發展”。
上述規定要求大陸投資主體赴臺灣地區投資,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向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並符合以下條件:在大陸依法註冊、經營的企業法人;具備投資所申報項目的資金、行業背景、技術和管理實力;有利於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不危害國家安全、統一。
上述通知還要求大陸投資主體赴臺灣地區投資在申請時,需先向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提出項目申請報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商同級臺辦初審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根據上述通知,大陸企業須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核準文件,向國務院臺辦申請辦理該投資項目相關人員赴臺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