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紀委發佈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廉潔自律“七項要求”適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解釋》,國企老總違規自定薪酬、兼職取酬、濫發補貼和獎金,情節嚴重的將被開除黨籍。
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提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中的共産黨員廉潔自律“七項要求”。“為了對違反‘七項要求’行為的處理提供直接、充分的依據,中紀委把黨紀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與‘七項要求’相對應。”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汪玉凱認為,該《解釋》填補了國企領域反腐的空白。
“七項要求”提出,國有企業領導人不準違規自定薪酬、兼職取酬、濫發補貼和獎金。根據《解釋》,違反規定自行決定本級領導人員薪酬的,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違反規定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上述提及的規定都提出“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七項要求
1.不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同業經營或關聯交易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
2.不準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3.不準在企業資産整合、引入戰略投資者等過程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4.不準擅自抵押、擔保、委託理財。
5.不準利用企業上市或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資訊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
6.不準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提供虛假財務報告。
7.不準違規自定薪酬、兼職取酬、濫發補貼和獎金。 (記者郭愛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