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監察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審計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紀檢組(紀委)、監察局,中央紀委各派駐紀檢組,監察部各派駐監察局、監察專員辦公室,中央直屬機關紀工委,中央國家機關紀工委,軍委紀委,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計署派出機構: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軍委高度重視,把抗震救災作為當前最重要最緊迫的工作,實施了堅強領導,確保了抗震救災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進。中央和地方財政撥付了大量專項資金,全國各族人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海外僑胞以及國際社會慷慨捐助,為抗震救災提供了強大的物質保障。目前,大量救災資金和物資集中調撥四川等受災地區。加強對這些款物的監管,對確保災民救助和群眾基本生活,儘快恢復生産、重建家園,推動抗震救災工作順利進行至關重要。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管理的規章制度。重點要制定和執行籌集、分配、撥付、發放、使用等管理辦法,做到手續完備、專賬管理、專人負責、專戶存儲、賬目清楚,保證救災款物管理嚴格規範、運作簡捷有效,堵塞管理使用過程中的漏洞,使救災款物真正用於災區、用於受災群眾。
二、確保救災款物合理使用和規範募集。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的規定,合理安排,科學調度,強化監督,確保搶險救災、災後重建等專項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當前尤其要嚴格執行中央規定的因災生活困難群眾補助金、救濟糧、孤兒孤老孤殘人員基本生活費和遇難人員撫慰金的發放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做到落實到位,手續完備,賬款相符。各地區、各部門要堅持專款專用、重點使用、合理分配的原則,保證救災款物用於解決災民的衣食住醫等生活困難,緊急搶救、轉移和安置災民,恢復重建災民倒塌損壞房屋,恢復生産、重建家園,以及捐贈人指定的與救災直接相關的項目等。民政部門要組織和協調好救災捐贈活動,引導社會各界按照正規渠道,向民政部門、紅十字會、中華慈善總會及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和慈善組織捐贈款物。要加強對其他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捐贈和募捐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督促其公開名稱、地址、銀行賬號以及接受捐贈情況,並將全部捐贈款物及時通過上述可開展救災募捐的部門和社會組織送往災區,保證捐贈款物的使用符合捐贈人意願。對違反上述要求的募捐活動,要及時糾正。對非法募捐、騙取民眾錢財的詐騙行為,要協同公安機關堅決予以打擊。要對捐贈情況進行匯總,逐級上報。民政部要統一發佈全國抗震救災捐贈動態,通報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援助、捐贈情況。
三、提高救災款物管理使用效益和公開透明度。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管理,相互配合,確保救災款物的使用效益。要按照《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等規定,建立救災款物資訊披露制度,把公開透明原則貫穿于救災款物管理使用的全過程,主動公開救災款物的來源、數量、種類和去向,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新聞媒體的監督。物資採購要按照《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執行,凡有條件的都要公開招標,擇優選購,防止暗箱操作;救災款物的發放,除緊急情況外,都要堅持調查摸底、民主評議、張榜公示、公開發放等程式,做到賬目清楚、手續完備、群眾知情滿意。市縣兩級要重點公開救災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鄉鎮要重點公開救災款物的發放情況。
四、強化對救災款物的跟蹤審計監督。審計機關要關口前移、提前介入,對財政和社會捐贈款物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及效果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促進建立健全救災款物管理制度,提高救災款物運作效率。重點查處滯撥滯留,隨意分配、優親厚友,損失浪費、弄虛作假,截留剋扣、擠佔挪用、貪污私分等問題。對審計中發現的違規問題,要責令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整改,堅決糾正。有關省級審計機關每週要向審計署報告救災款物審計情況,審計署每月向社會公佈階段性審計情況。救災工作全面結束後,向社會公告救災款物管理使用的最終審計結果。
五、加強對救災款物管理使用情況的紀律檢查。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貪污私分、虛報冒領、截留剋扣、擠佔挪用救災款物等行為,要迅速查辦,從重處理;對失職瀆職、疏于管理,遲滯撥付救災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或致使救災物資嚴重毀損浪費的行為,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紀檢監察、民政、財政、審計等機關和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既分工負責,履行好各自的職責,又密切合作,及時溝通聯繫,相互支援配合,形成監管合力。要定期匯總分析有關情況,注意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同級黨委、政府和上級機關報告。要通過紮實有效的監管工作,保證救災款物都用於受災群眾,發揮最大效益,以回應社會各界對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情況的關切,給群眾交一本明白賬、放心賬,更好地體現黨和政府對受災群眾的親切關懷,進一步增強黨和政府的凝聚力、公信力,為奪取抗震救災全面勝利作出應有的貢獻。
中共中央紀委 監 察 部
民 政 部 財 政 部
審 計 署
200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