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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部門聯合發佈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12月1日起實施

時間:2007-11-27 08:24  來源:中國新聞網



    資料圖:2007年10月8日消息,建設部提供的最新統計數字顯示,截至2007年6月底,全國656個城市中,已有586個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佔89.3%;2007年計劃安排廉租住房資金達到79.4億元,超過2006年之前廉租住房資金總額。 中新社發 馬健 攝

  中新網11月27日電 綜合媒體報道,日前,建設部、發改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和統計局等九部門聯合發佈了《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對廉租住房制度建設中群眾和地方政府普遍關心的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覆蓋範圍擴大

  據新華社報道,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即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範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

  辦法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緊缺的城市,應當通過新建和收購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

  五條資金來源渠道

  為解決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不足問題,辦法提出五條資金來源渠道:一是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二是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三是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比例不得低於10%;四是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是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同時,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有關規定給予支援。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優先安排

  辦法規定,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採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對廉租住房建設將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以降低其建設成本。

  廉租住房單套建築面積50平方米以內

  對新建廉租住房,辦法提出,其規劃佈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並採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廉租住房單套建築面積規定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並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逾半年不交租金應退房

  另據京華時報報道,辦法對廉租房的退出機制進行了明確,除了以往規定的承租人不符合規定條件(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等)應退房外,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也須退出廉租房。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應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房屋朝向等須寫入合同

  根據辦法,享受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難者,須和政府主管部門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和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為了避免廉租房有進無退的情況,辦法對合同的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合同中必須明確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賃期限,停止實物配租或者發放租金的情形、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的辦法等等。此外,為了保障承租者的權利,合同中也須明確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以及維修責任等。

  增加多道公示環節

  辦法對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廉租房的程式作出了更加明確和細緻的規定,增加了多道公示環節。

  除審核完成後對符合條件的家庭要進行15天的公示外,辦法要求,在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由其完成初審後,就應將戶主資料張榜公佈,接受居民監督。此外,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除書面通知申請人,還應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建設主管部門綜合考慮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以及最終的發放和配租結果後,都應向社會予以公佈。

  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

  辦法對廉租房補貼標準的制定進行了明確,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準、市場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其中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當地市場平均租金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對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根據收入情況等分類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此外,辦法明確,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

  辦法明確,對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對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範圍內的租金予以適當減免。

  據了解,《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將於12月1日起正式實施,2004年起實施至今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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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董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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