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強調,錄用公務員必須堅持公開、平等、競爭、 擇優原則,按照德才兼備標準,採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規定》明確,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公務員主管部門要發佈招考公告,公佈招錄機關、招考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要公開報名和進行資格審查;要進行筆試、面試,並對考生進行考察和體檢,根據考試考察體檢結果,擇優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並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對特殊職位,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簡化程式或採用其他測評辦法。
《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報考的條件,凡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均可報考: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憲法;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同時,為了嚴把隊伍“進口”,對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和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規定不得報考。
《規定》在三個方面有新的發展,一是更加注重考生權益的維護,明確要求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同時還要積極採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在維護考生權益的同時,強調報考人員提交的報名申請材料要真實、準確,努力營造誠信報考的環境;二是進一步強化了監督措施,明確了招考公告發佈的內容,報考回避的情形,公示擬錄用人員的姓名、准考證號、所在單位或學校等,廣泛接受社會監督;三是進一步嚴肅錄用紀律,細化了招錄機關、錄用工作人員違紀的情形和處理辦法;加大對違紀考生的處理力度,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五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體現了公務員錄用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和要求,在切實維護公民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權利,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規定》的出臺,對全面貫徹落實十七大精神,不斷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務員制度,著力造就高素質公務員隊伍,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