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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 車撞行人無責擬最高賠10%

時間:2007-10-25 13:27  來源:人民網

  昨天,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等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對現行法律第76條第1款第2項進行了修改,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無責的情況下,最高賠償10%。

  會議還聽取了關於城鄉規劃法草案、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律師法修訂草案、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法律委員會認為,這四部法律草案根據此前的常委會會議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進行了修改,已比較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行政強制法草案

  限制人身自由程式更加嚴格

  一審稿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書面或者口頭報告並經批准;出示執法身份證件;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救濟途徑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等。

  二審稿增加“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

  修改理由審議中,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應有更嚴格的程式約束。草案對查封、扣押財産的期限有規定,但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沒有規定期限,應加以規定。

  禁止超範圍查封或扣押財物

  一審稿在發現違禁物品、防止證據損毀等情形下,依法具有行政強制措施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二審稿查封、扣押的物品限于涉案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財物……行政機關擴大查封、扣押、凍結範圍,或者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財物,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修改理由一些地方提出,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機關任意擴大查封、扣押的範圍,應對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範圍加以限制,故作出上述修改。

  按日增加滯納金比例擬取消

  一審稿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按日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按日加處罰款的比例不得高於百分之三。按日加處滯納金的比例不得高於千分之二。

  二審稿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修改理由有些常委會委員、地方提出,實踐中由於有些行政機關未及時通知、催告當事人履行繳納罰款或者有關稅費的義務,致使當事人未能及時繳納罰款或者有關稅費,有時加處罰款或滯納金的數額非常巨大,應對這種情形加以規範,故作出上述修改。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

  機動車撞行人擬按比例賠償

  現行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草案增加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按照下列規定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修改理由針對此次修改現行法律第76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公安部副部長白景富表示,“在雙方都有過錯或者受害人一方過錯的情況下,按照什麼標準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如何做到既公平確定責任,又體現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保護,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不夠具體。”白景富表示,修正案草案在維持過錯推定原則的同時,明確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情形下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較好地體現了公平性原則,增強了可操作性。

  其他部分草案

  律師法修訂草案

  律師特許執業限制條件變嚴

  昨天,三次審議的律師法修訂草案,對有關律師特許執業制度的條款進行了修改,除“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準”等限制條件外,還特別限定了要“在法律服務人員緊缺領域從事專業工作滿十五年”。

  此外,“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辯護業務”。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

  申請勞動仲裁時效延長為一年

  考慮到許多農民工的勞動報酬大多到年底才結算等具體情況,進行二審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將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由六個月延長為一年。

  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

  節能情況成地方政府考核內容

  進行二審的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提出,國家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記者郭愛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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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董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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