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將罌粟種子和罌粟殼賣給做調料生意的劉某。昨天,記者獲悉,因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及非法買賣、運輸毒品原植物種子罪,楊某被昌平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並處罰金9000元。目前,楊某已提起上訴。
據檢方指控,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期間,楊某在成都市,多次通過物流郵寄的方式,向在回龍觀城北市場經營調料的劉某(另案起訴)販賣罌粟種子共計1000余千克、罌粟殼14.531千克。2015年1月8日,楊某通過物流公司向劉某收購罌粟殼46.694千克,用於販賣。同時通過物流發貨給山東省龍口市的石某,販賣罌粟殼23.605千克。發貨後的楊某在成都某物流公司門口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民警現場起獲7箱罌粟殼,4張發貨單。
庭審中,楊某的辯護人認為,販賣罌粟殼大部分沒有流向市場,且楊某賣罌粟殼用於火鍋調料,一般對人體不會造成實際危害,計算罌粟殼重量時應將罌粟籽的重量減去,建議法庭對其減輕處罰。
此外,根據檢方出示的相關證據顯示,在北京回龍觀城北市場經營調料品批發生意的劉某在從楊某處購入罌粟殼和罌粟種子後,一直存放在自己租借的倉庫中,沒有向外出售。
昌平法院認為,楊某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且對食品安全和社會公眾身體健康造成潛在危害。對楊某辯護人關於罌粟殼對人體危害性不大,其主觀惡性不深等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此外,楊某辯護人關於被告人楊盛係初犯,認罪態度好,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計算罌粟殼重量時應將罌粟籽的重量減去,本案的罌粟殼和罌粟種子未流入市場,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採納。
最終,法院判決,楊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罰金人民幣7000元。楊某犯非法買賣、運輸毒品原植物種子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罰金人民幣2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6個月,罰金人民幣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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