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了《釣魚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白皮書,全面闡述了中國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的歷史法理依據。白皮書闡明瞭日本試圖侵佔釣魚島的實質是對《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法律文件所確立的戰後國際秩序的挑戰,嚴重違背了日本應承擔的國際法義務。
一、相關國際法律文件確定二戰後日本領土範圍
1937年7月7日,日本發動全面侵華戰爭。1941年12月9日,中國發佈《中華民國政府對日宣戰佈告》,正式對日本宣戰。佈告提出,中日間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關係者,一律廢止。《馬關條約》當然也在廢止之列。日本應向中國歸還依《馬關條約》割讓的臺灣及包括釣魚島在內的所有附屬島嶼。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首腦發表的《開羅宣言》規定,“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日本亦將被逐出於其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所有土地。”《開羅宣言》從國際法上確認了日本掠取中國領土的非法性,規定必須返還中國。
1945年7月26日,美、中、英三國聯合發表的《中美英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波茨坦公告》)第8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波茨坦公告》重申了《開羅宣言》宗旨,即剝奪日本掠取自他國的領土,並對日本的領土範圍予以限定,其中不包括釣魚島。
《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構成了安排二戰後國際秩序的基礎性文件。1945年8月15日,日本裕仁天皇頒布《停戰詔書》,宣佈接受《波茨坦公告》,同意無條件投降。9月2日,日本正式簽署《日本投降書》,向同盟國無條件投降,“承允忠實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條款”。《日本投降書》確認了《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對日本設定的放棄非法攫取的土地和自身領土範圍的限制等各項義務。
《中華民國政府對日宣戰佈告》、《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書》等國際法律文件組成了環環相扣的國際法律鏈條。臺灣及包括釣魚島在內的所有附屬島嶼都是日本利用甲午戰爭勝利之機而侵佔,屬於上述國際法律文件規定的被日本非法掠取的中國領土,理應歸還中國。
二、中日間的邦交文件再次確認日本應履行的國際義務
20世紀70年代,中日間的邦交文件也確認了上述國際法律文件對日本設立的義務。197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中日聯合聲明》)第3條規定,日本“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日本的這一表態,足以表明日本不享有釣魚島主權,必須將釣魚島歸還中國。這是日本必須履行的國際法義務。1978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確認,《中日聯合聲明》“是兩國間和平友好關係的基礎,聯合聲明所表明的各項原則應予嚴格遵守”。這就將《中日聯合聲明》的內容以法律形式確認下來,使這兩個文件形成一個整體。這兩個文件實際上是在中日雙邊關係框架下重申《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文書》規定的日本應返還非法掠取自中國的領土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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