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敘利亞境內接連發生殺戮平民的暴力事件引起了國際社會新一輪的高度關注。對於如何解決敘危機,各國提出了不同的方案。這些所謂新方案並未跳出老套路,即以推翻現政府作為解決危機的唯一方法,並認為應當對敘進行非武力制裁和武力干預。這些都是違反國際法的。
敘利亞境內接連發生殺戮平民的暴力事件引起了國際社會新一輪的高度關注。對於如何解決敘利亞危機,各國提出了不同的方案。美國及其歐洲盟友、一些阿拉伯國家和土耳其于6月6日舉行閉門會談,商討“後巴沙爾時代”的過渡計劃;而由55個“敘利亞之友”成員國代表參加的華盛頓會議則聲稱將對敘利亞採取包括凍結資産和軍火禁運在內的更多制裁措施,以加速敘利亞現政府的下臺。更有甚者,該會議的聲明認為有必要支援“向《聯合國憲章》第7章作出協議前進的步驟”。這些所謂新計劃、新聲明並未跳出老的套路,那就是以推翻現政府作為解決危機的唯一方法,並認為應當對敘利亞進行非武力制裁和武力干預以實現推翻現政府的目標。一言以蔽之,就是以違反國際法的手段來解決敘利亞的暴力危機。
根據國際法的常識,一個國家由什麼樣的政府來管理,是由這個國家的人民來決定的。國際法從未授權國際社會決定一國政府的權利,相反,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7款明文禁止對成員國內政的干涉。因此,通過推翻現政府來解決危機的方法顯然違背了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當然,違反了國際人道主義法的政府應當承擔國際法上的責任,但其是否應當下臺卻應由該國人民自己決定。特別是在未查明上述暴力行為是否敘利亞政府所為的情況下,就要將其推翻,這不但侵犯了敘利亞人民的主權,而且也違背了一般法律原則。
聯合國憲章第7章是授權安理會採取行動的規定。該章第39條授權安理會斷定任何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或侵略行為是否存在,應提出建議或抉擇採取非武力或武力之辦法,以維持或恢復和平及安全。第40條規定,安理會在依第39條提出建議或決定辦法以前,促請當事國遵行安理會所認為必要或合宜的臨時辦法。第41條授權安理會採取武力以外的辦法,以實施其決議,並得促請聯合國會員國執行此項辦法。第42條則授權安理會在採取第41條辦法無效的情況下,採取武力行動,以維持或恢復和平及安全。這些規定本來適用於由國家之間的紛爭造成的破壞和平的局勢,但是隨著國際法的發展,大規模的侵犯人權或人道主義法的行為被認為超出了一國國內管轄事項的範圍,因而安理會在實踐中也有將第41條適用於這類事件的例子。
事實上,安理會從未對一國內的人道主義危機依據第42條進行武力干預,特別是從未為了推翻一個國家的現政府而授權使用武力。原因之一,是由於聯合國無權決定誰應當是一個國家的政府;原因之二,是由於適用該條的前提是出現了危及國際和平的局勢。去年,北約國家聲稱對利比亞使用武力是源於安理會的授權,但這一理由曾引起極大的爭議。
在一國境記憶體在大規模侵犯人權或人道主義法的情況下,安理會則時常依照第41條採取行動,包括經濟等方面的非武力制裁。最著名的例子是1966年安理會對南羅德西亞的制裁。1961年,佔南羅德西亞人口5%的歐洲選民在一次公民投票中批准了一部新憲法,該憲法剝奪了佔人口95%的非洲人的政治權利,使得南羅德西亞政府的構成建立在種族歧視基礎之上。在與該政權的磋商失敗後,安理會通過232號決議,第一次依照第41條對南羅德西亞實施有選擇的強制性經濟制裁。另一個例子是安理會對南非的制裁。在1960年的沙佩爾事件中,69名反對種族隔離政策的示威者遭到南非政府的殺害,200多人被打傷。在與南非的磋商失敗後,安理會于1963年8月7日通過了181號決議,決定對南非實行自願性的武器禁運。1977年10月,安理會又通過418號決議,對南非實施強制性的武器禁運。
上述南非的情況與敘利亞不同,前者的違法者是政府,而且安理會制裁行動非以政權更替為目的。在南羅德西亞的情況下,安理會制裁的目的是取消種族主義政權;而基於禁止種族歧視的國際法準則,建立在種族歧視基礎上的政府本身具有國際法上的違法性。在敘利亞的情況下,現政權的組成本身不具有國際法上的違法性,殺戮平民的暴力事件的肇事者,即違法者不明確,一些國家擬議中的制裁措施又是以推翻現政權為目的。因此,第41條不能用來作為安理會對敘利亞採取非武力制裁措施的法律依據。可見,由安理會對敘利亞實施聯合國憲章第7章的行動不但有悖于國際法,而且也不符合聯合國的實踐。
解決敘利亞的暴力危機應當採用符合而不是違背國際法準則的方法。在聯合國的框架內,通過制止暴力衝突為敘利亞人民營造一個非暴力的政治環境,使敘利亞人民得以和平地決定自己的政府,才是解決敘利亞危機的合法途徑。任何支援敘利亞政治力量一方而打壓另一方,對敘利亞進行制裁,甚至採用武力代替敘利亞人民行使其選擇政府的主權的做法,都與國際法不符,因而是不利於危機的解決的。正如俄羅斯外長所説,罷免巴沙爾的問題“應由敘利亞人民自己解決,而不是別人”。中國、俄羅斯等國家在安理會堅持反對武力和非武力的干涉,堅持維護敘利亞人民決定政府的主權,這一立場充分體現了對國際法的尊重,也是最有利於敘利亞暴力危機的解決。(司平平 作者係華東政法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