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不能轉讓不屬於自己的權利”,這既是法律格言,也是常識。然而,日本東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卻偏偏要反其道而行之,他竟然以東京都政府的名義購買除大正島以外釣魚諸島的所有權!向誰購買呢?不是向對釣魚諸島擁有主權的中國,而是向一個無合法所有權的日本私人!換言之,石原要這個日本人向東京都政府轉讓根本不屬於他的權利。
釣魚諸島由中國人首先發現
在石原的眼裏,這個日本人已經合法地擁有了對上述釣魚諸島的所有權。其邏輯是,這個日本人的所謂所有權是1970年從日本古賀家購買而得;而古賀家對釣魚諸島的所有權則是于1895年向日本政府購買所得。日本政府的所有權從何而來呢?據説是來自於日本對釣魚諸島的領土主權,而這一主權正是由古賀家的古賀辰四郎于1884年最早“發現”了釣魚諸島而得。很明顯,石原的邏輯是不是成立,應當取決於釣魚島是否是日本的領土。
日本方面往往以傳統國際法上的先佔理論作為獲得釣魚諸島領土主權的依據,主張日本因最早發現而獲得了釣魚諸島的領土主權。然而,究竟是中國人還是日本人最早發現了釣魚諸島?大量的史料證明,釣魚諸島是中國人首先發現的。早在明朝嘉靖年間,明朝冊封使郭汝霖在赴琉球途中就經過並記載了釣魚島和赤尾嶼。明朝福建總督胡宗憲繪製的《籌海圖編》上就繪有釣魚島。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赴琉球的使臣王楫一行乘船從五虎門出發,經彭佳嶼、釣魚島,第二天到達赤尾嶼。所以,中國人早于日本人古賀數百年就發現了釣魚諸島。如果説發現可以産生領土主權的話,則應當是中國對釣魚諸島享有領土主權,而不是日本。
釣魚諸島為中國有效佔有
國際法上的先佔是對無主地進行了有效的佔領而獲得領土主權的一種方式。早在1928年的“帕爾瑪斯島仲裁案”中,獨任仲裁員胡伯就明確地宣示,對無主地“持續而和平地顯示領土主權”或稱“有效佔領”方能獲得領土主權。據此,依先佔而獲得領土主權的對象必須是無主地。
事實上,在日本人于1884年“發現”時,釣魚諸島就已經不是無主地,而是中國領土了。釣魚諸島附近海域傳統上屬我國漁民捕魚場所,也是我國漁民避風和休息之地。從上述《籌海圖編》看,明朝政府早已將臺灣和釣魚諸島劃在福建海防範圍以內。清同治二年(1863年),胡林翼、嚴樹森所編《皇朝一統輿圖》均用中文標出了釣魚嶼、黃尾嶼、赤尾嶼等島嶼地名,並特意註明“名從主人,如屬於四裔,要雜用其國家語”,意即釣魚諸島屬於中國。
在日本人“發現”釣魚諸島之前,不但中國的史料,而且外國的史料也是將釣魚諸島視為中國領土。香港地圖收藏家譚兆璋于2010年為紀念“9 18”事變而展出的1794年英國的航海地圖上,釣魚島一詞用的就是閩南話拼音而不是用日語命名的。甚至日本人自己在228年前的地圖中也標明瞭釣魚島屬中國領土。
中國對釣魚諸島的主權不但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而且也未受到日本的反對。這充分證明了從明朝至日本人古賀之前,釣魚諸島就已經隸屬於中國。釣魚諸島由中國人首先發現,又持續地、和平地處於中國的主權之下,其作為中國領土確屬無疑。
一些日本人士聲稱,釣魚諸島原屬琉球所有,琉球為日本所吞併,因而釣魚諸島一併成為日本領土。事實上,琉球國的《中山世譜》所繪製的琉球國土並未將釣魚諸島包括在內。日本方面的史料,如林子平在其于1768年所編《三國通覽圖説》中,也將釣魚諸島與中國的福建著以同樣的顏色,以區別於日本和琉球。這充分説明,當時的日本和琉球均不認為釣魚諸島是琉球領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