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共同社報道,日本政府20日召開內閣會議,通過了有關提升核電站保險費的政令。有關規定地震或海嘯導致核電站事故時政府向電力公司作出補償的“原子能損害賠償補償合同”,電力公司作為保險費繳納的“補償費”目前為每座核電站每年3600萬日元,政令實施後將提高約6倍至2.4億日元(約合人民幣1964萬元)。該項政令將於4月1日起實施。
補償費以往一直是根據核電站數量和運轉情況等計算得出。此前日本政府從未作出過補償,但福島核電站事故發生後,政府向東電發放了1200億日元,因而政府認為有必要就此作出調整。
對象為輸出功率超過1萬千瓦的核電站,包括電力公司運轉的商業反應堆和日本原子能研究開發機構的研究反應堆。
《原子能損害賠償法》規定,為應對可能發生的核事故,電力公司必須簽訂民間的保險合同。該法同時規定,若發生地震或海嘯引發的事故,政府將對每座核電站最高補償1200億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