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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給職工“謀福利”:420萬元公款搞野豬養殖

2017年09月19日 15:21:54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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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職工“謀福利”、挪公款辦“豬場”,本想著“好事”辦了一大堆,然而卻觸犯了刑法。近日,河南省伏牛山自然保護區黑煙鎮管理局(以下簡稱黑煙鎮管理局)局長劉書定因私分國有資産、濫用職權、挪用公款、非法持有槍支彈藥被法院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西峽縣檢察院檢察長路祎介紹説,該案件是南陽市檢察機關查辦的涉及罪名較多、量刑較重的職務犯罪案件。

  私分

  為職工“謀福利”

  現年56歲的劉書定是本鄉本土的西峽人,自19歲參加工作以來,一直勤勤懇懇,深得群眾好評,仕途順利。2009年,劉書定任黑煙鎮管理局局長。

  黑煙鎮管理局與黑煙鎮林場為“一套班子兩張牌子”,是具有事業和企業雙重性質的混合型經濟實體,在林場創造一定經濟效益的基礎上,財政每年給予定額補貼,以滿足林場職工的工資待遇等。進入本世紀之後,隨著國家對生態環境的保護日益重視,林場的經濟收入也越來越少,200多號職工的工資不能保證,劉書定為此犯了難。

  2011年,河南省林業廳給黑煙鎮林場下達中幼林撫育工作任務,並撥付中幼林撫育專項資金,劉書定眼前一亮,他找到了解決林場職工工資、津貼嚴重缺口的鑰匙。

  “2011年至2014年,西峽縣財政撥付給黑煙鎮林場中幼林撫育專項資金共計694萬餘元,真正用於中幼林撫育的資金不足270萬元。”辦案檢察官李富龍介紹。“剩餘的420余萬元專款,經黑煙鎮管理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以發‘勞務報酬’‘勞務費’的辦法,用於林場工人工資、福利、獎金、生活補貼等。”

  中幼林撫育補貼是國家撥付的專項資金,應該專款專用,單獨建賬,全部用於中幼林撫育,省、市、縣林業主管部門每年都會定期檢查。為了使賬面不出紕漏,劉書定讓財務部門以“勞務費”的名義,編造出每個職工一次栽種了多少畝數的假支出清單,人人簽字。這樣,在賬面上將420萬元衝平。

  “自己分到的款額並不多,卻一心想著為全體職工謀‘福利’,造成幾百萬國有資産被私分,劉書定對涉案資金的發放和管理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西峽縣檢察院副檢察長代毅指出。

  虛報

  套取94萬改造資金

  2011年,河南省林業廳批復給黑煙鎮管理局二期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資金500多萬元,用於林區內建設虎林檢查站、道路修復、生物防火林帶等。對於能建的項目,該局與西峽縣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建築施工合同,由該公司負責建設。因配套資金不到位,暫時不能建的項目,推遲建設。

  而恰在此時,該局辦公樓西邊正在建設五層3000余平米的賓館大樓,該賓館屢次遭承建方索款而多次停工。為使賓館儘早建好投入使用,劉書定決定,將二期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資金100多萬元撥付給賓館承建方用於裝修。為應付上級檢查,遂與承攬二期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建築公司簽訂了100多萬元虛假施工合同,並通過驗收。

  隨著對證據的固定,黑煙鎮林場棚戶區改造項目進入了偵查員的視線。辦案人員從上級批文中了解到,林場棚戶區改造,上級批復306戶,每戶補貼2萬元,共計612萬元。另外,財政又補貼配套資金300多萬元用於水、電、氣鋪設。黑煙鎮林場實有職工200多戶,在上報該項目時,劉書定為了林場小區的配套資金更充足,虛報47戶名單,套取了94萬元棚戶區改造資金。

  “劉書定還違規處理公務,致使國家194萬元的資金脫離監管,屬於濫用職權。”辦案幹警李鵬説。

  經營

  挪公款搞“豬産業”

  為增加單位合法的收入來源,劉書定可謂費盡心思。他除了動用林場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外,還利用林場職工的技術優勢以及林場原有的土地,帶領班子考察野豬養殖與銷售市場,準備經營“豬産業”。

  2011年10月份,劉書定一行到丹水鎮六里廟茶場考察野豬養殖項目。場主薛某向其詳細講述了野豬養殖技術與豬肉銷售的廣闊前景,劉書定等人對該項目非常認可。同年11月份,劉書定、薛某、薛某某及林場名下的保源公司經理張某簽訂了合作養殖協議,成立了西峽縣煙林野豬養殖有限公司,註冊資金60萬元,約定吸納三股。

  “林場出資20萬元現金入股,薛某以所養野豬作價入股,共作價31萬元,超出20萬元的部分,算薛某某入股,劉書定將自己的9萬元與薛某某的11萬元合併為20萬元算一股。”劉書定供述,“2012年初,西峽縣煙林野豬養殖有限公司正式開始運營,林場負責銷售、賬目管理,薛某負責養殖,薛某某為監事。”

  為了在市場中站穩腳跟,從2013年2月至10月,劉書定六次累計挪用棚戶區改造專款等115萬元給煙林公司,用於維持野豬養殖經營。兩年多的持續借款,高達390多萬元的債務拖累了董事長劉書定,擠盡了資金週轉的空間,拖垮了煙林公司。2014年9月份,經林場班子會研究商定,煙林公司宣告破産。經善後處置,收回成本180萬元,外欠債務210萬元,其中包括挪用棚戶區改造的專項資金。

  2017年7月26日,西峽縣法院一審宣判,判處劉書定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劉書定同時犯私分國有資産罪、濫用職權罪、挪用公款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年、五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10萬元。

  (原標題:“好心”局長拿公款辦“好事”)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