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陜西綏德一産婦入院待産期間,因無法忍受産前疼痛,從醫院5樓跳下身亡。此前,院方診斷認為該産婦順産難産風險較大,多次建議實施剖宮産,産婦本人也多次要求剖宮産,但均被其家屬拒絕。不過,産婦丈夫對此説法進行了否認,稱家屬在生産過程中多次要求剖宮産,但都遭到了醫院方面的拒絕。(9月5日中國青年網)
如果患者本人表達出了強烈的進行剖宮産的意願,醫院方面的産前檢查也更傾向於進行剖宮産,在這種情況下,到底是患者本人剖宮産的意願應被優先考慮,還是家屬順産的意願應該被優先考慮?
2002年衛生部頒布的《病歷書寫基本規範》中規定,手術前“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同意書”,而只有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因病無法簽字時,才“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由其近親屬”簽字。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需要實施手術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只有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才需要取得患者近親屬的書面同意。
無論是部門規章,還是現行國家法律的規定,患者本人的意願都被放在了第一位,在非特殊情況下,家屬意見實際上可有可無。不過,在現實中,這只是理想狀態,因為,如果家屬意見不被考慮在內,如果手術前不徵求家屬意見並獲得其簽字同意,不僅手術很可能無法進行,也勢必會給後續的一些糾紛埋下隱患。
這一事件還有其另一面,即患者丈夫聲明中説的自己要求院方進行剖宮産卻遭到了拒絕。
仔細察看整個事件,確實存在不少疑點。比如,産婦是在8月31日20時左右墜樓身亡的,而醫院方面拿出的有産婦和家屬要求順産的知情同意書卻是8月30日下午15時簽的,簽字時離進入産房待産尚有20個小時,離墜樓身亡則有30多個小時。這麼長的時間,情況完全有可能發生很大變化,産婦及其家屬的意見也完全有可能發生翻轉性的改變。
所以,事情真的如醫院方面所説,産婦家屬在那待産十一個小時裏也一直堅持順産、拒絕剖宮産嗎?還是産婦及其家屬都改變了前一天的主意,提出了剖宮産的請求,而醫院方面卻作出了錯誤的判斷,導致産婦無法忍受而精神崩潰,選擇自殺?抑或是醫院方面對生産的判斷無誤,但卻對産婦承受能力判斷失誤,導致了悲劇的發生?
不顧老婆死活的混蛋丈夫是有的。但是,就這一事件而言,在諸多疑點尚未消除之前,就在家屬的責任問題上斷言甚至謾罵,恐怕還為時過早,至少目前它還是個“羅生門”。當然,借此機會討論一下手術簽字權的問題,還是很有現實意義的。
文/張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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