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關鍵詞:
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大陸  >   社會

動真格了!杭州城管開出首張萬元共用單車罰單

2017年09月05日 15:24:16  來源:浙江線上
字號:    

  浙江線上-杭州頻道9月5日訊(浙江線上記者 趙路 張夢月 通訊員 虞新節 陸佳)共用單車亂停放,不僅要挨批,處罰也動真格了!

  日前,某共用單車企業簽收了一份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這是杭州城管委系統開展共用單車執法管理以來,對共用單車企業送出的首份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也是第一起針對共用單車企業的從重處罰案件。

  被罰時,該公司正在文二西路615號附近的人行道上投放共用單車。經初步檢查,該單位無法提供任何相關審批許可手續。據此,西湖區城管執法人員當即開具了相關法律文書,擬立案查處。

  由於該處為西湖區殘聯所在地,經常會有很多殘疾人出入,投放的共用單車佔壓了大面積盲道,影響盲人通行,性質較為惡劣,根據多方求證,西湖區城管局機動中隊對該案件決定從重處罰。

  城管部門提醒,市民應儘量將共用單車規範停放在單車泊位內,共用單車企業也要加強日常管理,對未停放在泊位內的單車及時搬至泊位內,保證良好秩序。

  【浙江新聞+】

  就在9月4日,杭州市促進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規範發展的指導意見(試行)》(徵求意見稿)啟動網上聽證程式。

  根據此前媒體報道,杭州共用單車總量已超過17萬輛。飽受共用單車“野蠻生長”之苦,這一次政府要“放大招”了。

  《指導意見》提出,市級人民政府(或受委託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通過發佈公告等形式,採取包括實施總量控制在內的必要管控措施。

  具體內容如下:

  各城區應劃定自行車停車點位

  物業可制定共用單車停放規定

  共用單車亂停亂放最為市民所詬病。《指導意見》明確,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屬地範圍內人行道非機動車停放點位的施劃和停放標誌的設置。

  對本轄區內重要商業區域、公共交通站點、交通樞紐、居住區、旅遊景區周邊等場所,應當施劃相應的自行車停車點位。定期上報轄區泊位設置情況和車輛停放容量。

  醫院、學校、機關、小區、商業地産等非公共區域內部,物業管理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物業範圍內的共用單車停放規定。

  12歲以下禁止提供註冊租賃服務

  每120輛共用單車配1名運營維護

  對於共用單車企業,《指導意見》作出了嚴格規定。

  企業投放共用單車,應根據市場需求合理配置資源,還應當符合城市發展整體規劃,保障城市公共空間需求,並接受主管部門的指導,根據主管部門發佈的監測報告,合理、及時調整網際網路自行車的投放規模、投放數量和投放區域。

  對承租人進行實名制註冊登記,並與承租人簽訂服務協議。禁止向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註冊、租賃共用單車服務。

  公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在經營活動中不得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得侵害承租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做到守法經營、公平競爭。

  組建運營維護隊伍,做好車輛維護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及時清理違規停放車輛。運維人員配備標準為:每投放120輛共用單車,配備1名運營維護人員。

  企業如採用“電子圍欄”等技術手段、委託第三方集約化網格化管理團隊管理車輛停放,並在實際運用中取得顯著成效的,可適當降低運維人員配比,但不得低於每200輛車配備1名運維人員的標準。

  配備與車輛投放規模相適應的配套設施,通過購買、租用等方式在非公共區域(如住宅、倉庫、商業地産等區域)依法自行設置維保、調度場地,加強共用單車的日常維護和調度管理,確保車況良好,排除安全隱患。

  企業應向交通運輸部門的監管平臺提供數據接入,全面提供車輛編號、運維人員、用戶黑名單等數據。更新車輛前,應將擬登出車輛編號和擬投放車輛編號數據提交監管平臺,方可投放。

  押金預付金應和自有資金隔離

  押金三個工作日內退還給承租人

  共用單車監管過程中,企業既要負起經營管理責任,還要把控風險。

  企業應確立民事賠償機制並向社會公示。為承租人購買人身傷害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企業收取押金、預付金,應與自有資金嚴格隔離,並在銀行機構分別開立押金專戶和預付金專戶進行存放,專戶資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無證經營支付業務,向承租人收取的預付金,僅能用於支付租賃自行車所産生的租金。

  企業應建立並告知用戶押金、預付金退還制度和退還流程。退還押金、預付金時,不得要求承租者額外提供個人資訊、不得收取費用,資金應在承租人提出退還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原路退回至承租人賬戶。

  企業應依法合規採集、使用和保護個人資訊,不得侵害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服務所必需的範圍。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佈法律法規禁止發佈的資訊,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違法有害資訊提供便利。

  企業要終止網際網路自行車經營服務的,應提前20天向交通運輸提出書面報告並向社會公告,妥善處理押金、預付金並依法依規退還預付金、押金等有關款項,完成所有投放車輛的回收等工作。

  發生民事糾紛可投訴或起訴企業

  暫時禁止發展網際網路電動自行車

  自共用單車投放以來,騎車受傷的事故時常發生。對此,《指導意見》規定,承租人在租賃使用租用共用單車過程中與企業發生民事糾紛的,可以與企業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消費者協會等有關機構投訴,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企業應公佈服務品質承諾,公開服務監督電話,建立承租人及市民投訴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投訴。

  企業未履行管理職責、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務或者違反本意見有關規定的,職能部門可將其違法違規資訊納入企業信用管理體系;構成違法犯罪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杭州將加快建立自行車行業協會,出臺行業規範,鼓勵個人和組織依法舉報網際網路自行車亂停亂放、經營者違規收費等行為。

  此外,綜合考慮騎行安全、停放秩序和充換電配套設施安全等因素,杭州暫時禁止發展網際網路電動自行車。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