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8月9日電(種卿)8日,交通部、住建部聯合發佈《關於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為共用汽車行業發展帶來更多期待。比如,通過停車費優惠等方式,推動在城市路內停車泊位的“隨取隨還”;鼓勵用信用模式替代押金管理,讓信用良好的優質用戶享受到低押金、甚至免押金的差別化服務。
>>四大改動
適用範圍調整為“小微型客車”
目前,國家層面缺乏汽車租賃的專門法律法規,僅有北京、上海、重慶、山西等部分省市制定了汽車租賃地方性規章。
6月1日-14日,交通部曾就《關於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經過對意見建議的篩選、採納,《指導意見》做出了四項重要改動。首先,政策適用範圍由原來的“汽車租賃業”變更為“小微型客車租賃”。
上海同濟大學可持續發展與管理研究所所長諸大建在接受中新網記者採訪時表示,“小微型客車既區別於大中型客車,又不同於小微型貨車,基於不同類型汽車租賃在管理和服務上的差別,《指導意見》將適用範圍特別限定在小微型客車。”
其次,《指導意見》增加了“鼓勵使用新能源車輛開展分時租賃”的表述;充實了小微型客車租賃反恐防範相關要求,增加“維護公共安全”、“按要求採集和報送有關資訊”等內容。在押金管理方面,意見還增加了“鼓勵分時租賃經營者採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的表述。
在城市交通專家徐康明看來,從國家層面發佈租賃汽車發展政策,有利於完善整個地面交通服務的政策體系,有利於推動汽車租賃發展走上新臺階。
>>聚焦分時租賃
發展規模要適度 投放量“因城施策”
作為一種新型小微客車租賃模式,《指導意見》在鼓勵分時租賃(俗稱汽車共用)發展上著墨頗多。《指導意見》認為,分時租賃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城市私人小汽車保有量快速增長趨勢以及對道路和停車資源的佔用。
與公共汽車、地鐵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出行方式相比,分時租賃仍然是一種非集約化的出行方式,未來,要不要對分時租賃進行總量控制?
交通部運輸服務司有關負責人此前表示,車輛投放機制應當考慮大中小城市的不同特點,對於城市道路資源緊張、環境約束趨緊的城市,特別是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特大城市,其車輛投放規模應與中小城市有所差別。
“分時租賃汽車的發展規模必須適度。”徐康明對中新網記者表示,分時租賃汽車與其他集約化的公共交通方式形成良性組合,才能有助於減少私人小汽車的擁有和使用,以及提升整體客運體系的效率。
諸大建也持有相同觀點,他認為分時租賃要發展、但不能太火爆。雖依託于共用思維,但分時租賃的基本屬性還是汽車租賃,在城市交通體系中不具有優先級別,只是私人擁有小汽車的一種替代。“行業規模、發放牌照、停車點等方面都要有所控制,不能簡單把分時租賃作為一種産品或經濟,須和整個城市交通體系相結合。”
加強身份查驗 持護照或也能開共用汽車
企業經營風險高,是目前共用汽車、乃至整個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業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由於租賃車輛價值較高,租賃期間企業對車輛控制難度大,同時社會和行業信用體系尚不健全,車輛被盜、承租人惡意騙租等情況時有發生。
為此,《指導意見》提出,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具備身份查驗所需的設施設備,對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證件進行查驗,將有關資訊在車輛租賃合同中記錄,並載明所有駕駛人身份證件和駕駛證資訊。
承租人是個人的,應查驗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和駕駛證原件;承租人為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查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登記證件,授權委託書和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對不符合要求、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應提供小微型客車租賃服務。
記者在某共用汽車APP上體驗發現,用戶想要租車均需上傳和填寫個人資訊,上傳居民身份證正反面、機動車駕駛證正副兩頁;同時還要填寫真實姓名和身份證號等資訊。該軟體除了支援中國居民身份證查驗外,還支援港澳臺居民的身份認證及租車。
對於持中國或外籍護照等其他有效證件的群體,能否使用共用汽車呢?
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公路交通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浩告訴記者,《指導意見》所指的有效證件當然包括護照,但由於各類證件分屬不同管理部門,所以,還要看相關部門是否對外開放查驗功能,以及企業是否開通對這一證件的使用,“使用護照和中國認可的駕駛證來使用共用汽車,不是沒有可能。”
另一方面,企業間信用資訊共用對防範經營風險也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有利於降低企業運營成本和風險。王浩建議,“對於騙租、失信的承租人應儘快建立‘黑名單’,保障分時租賃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破解“停車難” 探索城市路內停車費優惠
使用過共用汽車的消費者都有體會,與預訂、付費環節的方便快捷相比,停車難、取還車不便的尷尬尤為突出,甚至讓消費體驗大打折扣,“隨取隨還”該如何實現?
對此,《指導意見》明確鼓勵城市商業中心、政務中心等人流密集區域的公共停車場為分時租賃車輛停放提供便利;探索通過優惠城市路內停車費等措施,推動租賃車輛在依法劃設的城市路內停車泊位停放,在不增加城市道路擁堵、不影響其他社會車輛停放的情況下,提高路內停車泊位的使用效率和租賃車輛使用便利度。
據了解,目前已有部分城市開展積極探索,通過企業與當地政府簽訂協議,只需每年繳納固定費用,其車輛即可在市區內合法劃設的路內免費停放。
值得注意的是,《指導意見》明確鼓勵使用新能源車輛開展分時租賃,並按照新能源汽車發展有關政策在充電基礎設施佈局和建設方面給予扶持。
鼓勵採用信用模式 優質客戶或免押金
在監管方式上,《指導意見》多次提到信用評價體系的建設,針對分時租賃,鼓勵經營者採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對於小微型客車租賃的整體市場,提出要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和承租人信用評價制度。
當前,多數共用汽車企業都對租賃服務收取500元左右的押金。而在王浩看來,“這與共用單車收取押金的概念不太一樣”,由於汽車價值、企業運營成本都相對較高,共用汽車押金累積的金融風險比共用單車小很多,主要目的就是為了降低車輛剮蹭、不交罰單等使用風險。
記者好奇的是,如果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會是怎樣的呈現方式?
“事實上,有些企業已在探索類似規則。比如,根據個人資訊補充程度、消費歷史等將用戶劃分為不同級別,等級高的金卡、銀卡用戶就可免押金租車。”王浩強調,信用模式一定要以資訊共用為基礎,這包括了政企間、企業間等多主體的信用資訊共用,通過信用評分,優質用戶可享受低押金、甚至免押金租用共用汽車的差別化服務。
但從經營企業角度講,即使是1000元的押金也抵不過可能存在的經營風險。因此,《指導意見》鼓勵租賃企業與保險公司積極合作,開發與小微型客車租賃業務特點和風險大小相適應的保險産品,既保障承租人合法權益,也能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完)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