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大河報報道了《鶴壁11歲男孩玩網遊刷卡近3萬元》一事,11歲小學生小哲(化名)打網遊偷刷銀行卡,在家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花光父親近三萬元的血汗錢,事後小哲母親聯繫兩家公司運營商想要追回“消失”的金額,卻並未得到及時處理。生活並不寬裕的小哲母親整日以淚洗面,不知道該怎麼辦。這件事引發網友熱議。
網聚觀點
熊孩子真的沒責任意識嗎
大河網網友“鳥叔霧氣”:別老是拿孩子太小無知來説事兒,現在的孩子心理成熟早,11歲的年紀早應該對金錢很有概念了,他也知道錢對家裏意味著什麼,教育和寬容是要有的,但是得讓他明白自己犯的錯,並且承擔自己的過錯,他才是責任的主體。
@一個沒用的人:愛玩是人的天性,在網遊上花錢説明他在這上面找到了樂趣,個人覺得這不能賴運營商,因為網遊針對的不只是小孩兒這個群體。支付方式上是不是需要改進呢?現在支付的流程越來越簡單,方便生活的同時也確實帶來了麻煩。
瞞天過海是家長沒搭好“溝通橋”
@大腦袋小細脖:我小學的時候也曾經偷拿家裏大人電話充遊戲,我爸收到支付短信後就跟我説想玩遊戲買點卡直接找他要,甭自己偷偷摸摸的。説到底,還是父母疏忽對孩子的管教,沒和孩子交流好,如果一開始我爸沒在意,可能我也會無止境地這麼偷偷摸摸做下去。
大河網網友“不爽就噴”:作為一個家長,説實話,對孩子肯定還是寵愛的,他想玩會兒手機,又怎麼會不給他玩,做父母的哪個不是想掏心掏肺給孩子,關鍵是在花錢打網遊這事上溝通少。畢竟這個錢不是被盜的,孩子花掉了,能算遊戲的責任嗎,最多算一個誘導消費的責任。
對遊戲運營商也要念“緊箍咒”
@愛吃培根肉:網遊成了父母和孩子間的隔閡,我不否定遊戲,孩子玩可以,但是運營商方面也要積極去創建一個適合未成年人遊戲的環境。如果做不到這一點,就應該給網遊運營商念“緊箍咒”,不然,為害無窮。
大河網網友“山水一笑”:遊戲玩多了,孩子成績下降,眼睛近視。網遊總得有個尺規吧,因為玩遊戲,好好的孩子變成了“小偷”,家長又怎麼能放心呢?希望網遊運營商不要只以利為本,別讓遊戲成為“鴉片”,要加強自律。
律師評析
遊戲運營商應返還小哲消費金額
對於此事,李華陽律師認為,小哲今年11周歲,依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未成年人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與遊戲運營商之間訂購虛擬商品的合同效力待定,需經法定代理人即其母親追認後有效,否則合同無效。而小哲母親在此過程中並不知情,沒有加以追認。依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在民事行為確認無效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産應返還對方,所以,遊戲運營商應返還小哲購買虛擬商品的購置款。
此外,李律師提出兩點建議:一是遊戲運營商應提高鑒別遊戲玩家年齡的技術水準,從而降低類似小哲這種情況的運營法律風險;二是加強市場監管,出臺相應規定,要求遊戲運營商對未成年人設限,同時要求開設退款功能,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營造一個良好的網路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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