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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槍決當天被喊停 公安部與貴州警方結論矛盾

2017年04月14日 14:48:35  來源:澎湃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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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初,貴州省銅仁市石阡縣兩少女晚上爬山時遇害。當地警方採集了8000份DNA血樣後,最終鎖定了兇手,今年30歲的陳全松經兩審被法院判處死刑,經最高法死刑復核後,定於2017年1月23日執行槍決。

  2017年1月23日,就在陳全松家人已在看守所門外等待送他“最後一程”時,槍決命令被取消。

  4月13日,澎湃新聞從陳全松律師、家人處獲悉,在原定行刑當天,他們突然接到通知稱,死刑當天被叫停了。陳全松父親陳永雙還向澎湃新聞出示了他4月7日為看守所中的兒子交生活費的收款收據。他被告知,陳全松“還活著,完全健康”。

  男子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

  案件材料顯示,2014年1月3日晚,貴州銅仁市石阡縣華夏中學高一女生小麗、小寧(均為化名)失蹤了。家屬親友在石阡縣日夜尋找,但只看到了兩人進五老山的錄影,並未發現其他蹤跡。

  直到2014年2月3日,在五老山上採藥的兩位老人,才在一灌木叢中發現了兩名女孩的屍體。警方通過現場提取物證,檢出DNA,再經對周邊村寨等重點人口採集的8000份DNA血樣送檢比對,最終確定陳全松有重大作案嫌疑。2014年3月9日,在石阡縣聚鳳鄉聚鳳街李關清的私人旅社內,警方抓獲了陳全松。

  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14年1月3日晚,陳全松步行至五老山由下而上第3個亭子處,與下山的小麗、小寧相遇。因發生糾紛,陳全松先將小寧推倒在涼亭內側上山的石梯處致其死亡,隨後又將小麗打倒在涼亭內,致小麗頭部撞擊地面受傷,隨即掐頸將小麗殺害。

  而在開庭過程時,陳全松對之前的有罪供訴當庭翻供。他辯稱自己沒有殺人,是公安人員在訊問時受到威逼,迫使自己在訊問筆錄上簽字,所有訊問筆錄都不是事實。辯護人劉景一和代成英為其做了無罪辯護。

  2015年4月15日,銅仁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陳全松死刑,以犯侮辱屍體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同時賠償兩被害人親屬喪葬費等各種損失共計4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陳全松提出上訴。

  2016年2月22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認定陳全松故意殺人罪和侮辱屍體罪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死刑執行前被“槍下留人”

  此後該案進入死刑復核階段,依法上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2017年1月21日,貴州銅仁中院發佈公告稱,該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定於2017年1月23日將罪犯陳全松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然而,死刑最終並未執行。

  陳全松的律師謝通祥告訴澎湃新聞,在最高法院核準死刑後,家屬緊急委託其作為代理律師。他就此案撰寫了一萬多字的30多條的關於停止執行陳全松死刑及撤銷陳全松死刑律師意見書,並且向相關部門提交。

  謝通祥認為,該案還存在很多疑點,需要認真查證屬實的地方。他在意見書中稱,案發後受害者屍體經銅仁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物證檢驗,未檢出DNA分型;公安部對小寧屍體上均未獲得STR (DNA) 分型。而貴州省公安廳在小麗的屍體上卻得到了STR(DNA)分型。“為何相互矛盾,需要作出解釋,在陳全松被核準死刑之時,應該重新鑒定。”

  謝通祥説,通過梳理判決書發現,法院認定陳全松有罪的依據除了其在公安機關的有罪供述外,最重要的證據就是死者小麗身上提取的精斑陽性與陳全松的DNA相符。然而,判決中沒有最原始的精斑陽性報告。“沒有報告,沒有可溯源的檢驗工作記錄,怎麼能證明這個檢驗實際進行過呢?”

  陳全松的父親向澎湃新聞介紹,最高法下達了1月23日執行死刑的命令,當天上午他和家人都到看守所等著陳全松被送出執行,想不到突然接到了銅仁中院的電話,説執行死刑的命令當天被取消了。

  陳永雙還給澎湃新聞出示了4月7日他為兒子向看守所交生活費的收款收據。

  2017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給謝通祥出具的收取清單顯示,該院接收了謝通祥律師的委託手續和請求停止執行陳全松死刑及撤銷死刑的申請。

  謝通祥律師説,4月7日他曾到看守所要求會見,但是被拒絕。根據他提供的錄音,看守所民警在介紹陳全松情況時明確表示:“放心吧,他還活著,而且完全健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規定,最高法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法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法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懷孕。

  對於該案為何臨時叫停死刑執行的具體原因,目前法院方面並未給陳全松的家屬和律師書面答覆。謝通祥律師表示,最高法收回死刑復核權十年來,對於每一個死刑復核案件都是非常慎重的,每一個死刑復核案件都要經過嚴格的多個程式,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該案最後可能有兩種結果:經研究原裁判正確將繼續執行原裁定,如果查明原裁判確有錯誤,根據法律規定,最高法將撤銷原裁決並依法處理。

  (原標題:貴州男子槍決當天被喊停:最高法核準後律師上書,曾當庭翻供)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