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二中院發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情況
原標題:“炸雞”“包子”上“危險食品”名單
本報記者 高健
食品安全日益受到社會大眾的關切,各層面也都加大了打擊力度——這從市二中院昨天發佈的統計數字可見成效:食品安全犯罪逐年遞減,去年二審案件僅為2件。
路邊攤吃早餐得小心
2014年至2016年,市二中院審理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二審刑事案件分別為9件、7件及2件。涉及罪名有三種: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分別為14件、3件和1件。其中,“包子”和“炸雞”都上了危險食品的榜單。
“有的商販以罌粟殼作為調料,對雞肉進行腌制,製成成品予以出售;有的不法分子在炸雞食品中添加了過量的亞硝酸鹽。”法官説,為維持食品外觀,抑制細菌生長,延長食品保質期限,在腌制肉類時,個別商家使用超出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而人體攝入0.2克至0.5克,即可引起中毒,3克可致死,特別對幼童更甚。“毒炸雞”一案便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導致1名年僅一歲的幼童食物中毒死亡。
而早餐攤上香噴噴的鬆軟包子,也是食品安全的重災區,二審共有3起案件與包子有關。而在2015年,市二中院轄區範圍內法院審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共38件,其中,近20件涉及流動攤販銷售的包子。
“為使包子更加鬆軟可口、賣相好,在生産包子時,無良商家使用了禁止在發酵面製品中使用的含有硫酸鋁成分的泡打粉。”法官介紹,人體長期食用含鋁的“問題包子”,會導致記憶力喪失,甚至增加患老年癡呆症風險。
城鄉結合部問題食品多
法院分析食品犯罪主體,均為自然人。這些人主要在哪制售“有毒食品”呢?
“多集中在人流量大、低收入人群居多、城市監管力度薄弱、隱蔽性較強的城鄉結合部。”法官介紹,如銷售“問題包子”的攤販,就集中在此區域。另外,許多上班族為節省時間,往往選擇在路邊的流動攤販處購買食品,這也給無良商販提供了市場和生存空間。
同時,法院指出,在暴利驅動下,多數犯罪分子罔顧法律、抱著僥倖心理,踐踏法律紅線。“很多被告人當庭承認,明知自己生産或銷售的食品、保健品未經過食品安全部門的檢驗,或者明知摻有有毒或有害物質、會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害,但出於僥倖心理,認為監管部門不檢查就沒有問題。”法官還進一步指出,監管部門的監管力度確實仍需加強。例如,在顧某等三人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中,顧某等三人在既無食品生産和銷售資質,也沒有取得合格證明的情況下,租賃有許可證的工廠的場地生産食品,將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漢堡從學校食堂中出售給中學生,最終導致19人集體食物中毒的嚴重後果。
法院會對犯罪者從重懲處
法官表示,對於食品安全犯罪,法院堅決依法從嚴、從重懲處。首先,在確定罪名時,依法選擇重罪定罪:被告人行為同時符合幾種罪名認定標準的,依照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被告人依法從嚴,擇一重罪處斷。在判處刑罰時,依法從嚴:嚴格適用緩刑、免於刑事處罰;同時,注意禁止令的適用,避免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重蹈覆轍;在對被告人判處刑罰時,還要加大財産刑的處罰力度,提高違法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
同時,法院建議,食品安全監管系統應加強與各部門的合作,完善監管體制,加大監管力度,特別是加大城鄉結合部等地的食品安全抽查力度。另外公檢法應聯動,將有違法犯罪記錄的不法商販列入“黑名單”,並將“黑名單”向社會公佈,以震懾遏制潛在的犯罪者。
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則應選擇有合法的經營許可證和經過食品安全部門檢查合格的商家,不購買流動攤販食品,不購買“三無”食品。這樣不僅能夠避免成為食品安全犯罪的受害者,當出現食品安全問題糾紛時,也可以儘快找到責任人員,保證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