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家意見
應做精神疾病司法鑒定
胡某是四川達州宣漢縣三墩鄉龍虎村人,2016年10月26日,宣漢縣殘疾人聯合會向胡某頒發了殘疾人證,其殘疾類別為“精神”,殘疾等級為“二級”,監護人是其父胡大平。
不過,姚永勝的妹妹和妹夫説,警方向家屬透露,胡某在審訊時表現正常,思路清晰。
中央財經大學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軒説,不論嫌疑人是否持有殘疾人證,或者能否清晰描述案發情況,都不能因此認定嫌疑人在作案時頭腦清楚,唯一可以判斷的只能是司法精神病鑒定結果。
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為了事實需要,相關的公檢法機關都有精神鑒定的可能性。辯護方也可以申請鑒定,但至於申請之後做不做,需要由警方和檢察院進行確認。
最後,一般都是以法院的鑒定結果為準,我國的法院是兩審終審制,若二審法院不承認一審法院的鑒定結果,二審法院也可以重新鑒定。
對於精神病人,法律上分兩種,精神病人和間歇性精神病人。完全的精神病人,會被免予刑事責任,而且要強制其醫療。但對於間歇性精神病人要區分對待,如果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是不減免其罪行的。(記者 曹曉波 實習生 趙明 李瑾)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