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偷偷變賣名下轎車 為何要賠錢給前妻?
唐中明
重慶晚報訊 兩口子離婚,女方在離婚訴訟中經競價取得了夫妻共有的轎車所有權,豈料在雙方離婚之後,男方竟悄悄將轎車一賣了之。女方遂將男方告到法院索賠,近日,市三中院終審判決男方賠錢。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3月,孫某起訴要求與妻子代女士離婚,在訴訟過程中,代女士經過競價對雙方共同所有、登記在孫某名下的一輛小轎車取得了所有權,金額為8萬元,離婚訴訟判決代女士取得小轎車所有權並支付一半的價款4萬元給孫某。之後,代女士因犯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2014年8月29日,孫某悄悄將小轎車出售。2014年12月27日,代女士因監視居住而釋放,當她得知車已被賣掉後要求孫某將所賣小轎車價款的一半歸還,對方拒絕,遂起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代女士已在離婚訴訟中通過競價確認小轎車為8萬元,孫某明確知曉小轎車歸代女士所有,但他沒有將該車輛交付代女士或其親友,亦或是交由法院提存,而是將車輛擅自出賣,這無疑侵害了代女士的權利,因此孫某應賠償代女士財産損失4萬元。孫某不服一審判決,認為自己賣車價款為3萬元,法院判決賠償也只能夠以自己實際賣車價款為準。市三中院經審理後認為,代女士的車輛損失應當按8萬元的價格認定,根據生效民事判決,代女士本應向孫某支付案涉轎車競價款4萬元,但孫某已經將賣車款據為己有,判決孫某賠償代女士車輛損失4萬元並無不當。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重慶晚報記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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