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為回家讓父母把自己告上法庭 小夥拿判決書請假
記者近日在採訪中得知河北唐山李新(化名)的一段遭遇,讓人覺得既心酸又無奈。
在異地工作的李新,已經兩年多沒能回家看望父母了。為了能回家看一眼,他不惜主動要求父母把自己告上法庭,成為被告,最終拿著法院的判決才請了假、回了家、看了爹媽。
父母與子對簿公堂
李新是家中的獨子,大學畢業後,他在距離老家千里之外的浙江某地一家外企找到一份不錯的工作。由於是外企,公司裏很多規定都很有自己國家的特色,比如,休假是按照其國內的法定假期來安排。
這讓李新很為難。由於當地到老家之間的交通還沒有那麼方便,路上單程就要花掉20多個小時,而公司又有很嚴格的請假制度,工作強度也很大,根本沒辦法長時間離崗,李新又不想丟了這份工作,就只能先放棄回家探親。
但是,時間越久,工作越忙,請假也越難。李新自己也沒有想到,在隨後的兩年多時間裏,他沒能有機會回家看父母。而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且行動不便,如果讓他們長途跋涉20多個小時來看兒子,顯然也有心無力。
總不能為了看父母就丟了來之不易的工作啊?一時之間,李新陷入了糾結。此時,他無意中得知,2013年實施的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明確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滿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常回家看看”入法了!
李新看到了一絲希望,他覺得既然這是法律的規定,那自己就有了法定回家看父母的義務。想來想去,他只得採取了一個“下策”,讓父母去法院告自己,到時候,就可以拿著生效的判決去公司請假,按照公司的相關規定,這種法定事由就可以拿到假期。
雖然很不情願跟自己的兒子對簿公堂,但是最終思兒心切的老兩口還是咬牙遞交了一紙訴狀,把兒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兒子履行法定義務,回家看望自己。最終,法院判決李新每年應該回家看望父母不少於五天。拿到判決後,李新立刻向公司提出休假申請,最終如願以償。
案子難判更難執行
“這案子案情簡單但其實很不好判。”唐山市高新區人民法院法官李國彪是當時主審這起官司的法官。直至今日,回想起這個案子的審理過程,他仍頗多感慨。“‘常回家看看’,到底什麼是‘常’?該判多長時間看一次?如何認定沒有進行精神贍養?這個標準各地的掌握完全不一樣,整個國家層面也並沒有任何明確的標準,所以判決結果也是五花八門。有的判一年回去看幾天,有的判半年至少回去看一次。”
而更大的問題是,判了之後如何執行,法院的執行部門看到這樣的判決深感頭大。
李國彪告訴記者審理的另外一起類似案件,也是父母狀告子女,要求定期回家探望,但是由於雙方感情並不融洽,子女又在外地,執行效果就非常不好,贏了官司的父母也依舊無法見到他們,而執行法官又不可能奔赴外地強行帶人回來履行判決。正因為如此,記者了解到,鋻於此類案件的執行難度很大,很多地方法院不得不內部達成共識,不讓再判決此類案件,而是盡可能地通過訴前調解來解決問題。
在華北電力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副教授胡宏偉看來,道德與法律的關係,是法律解決這個問題一直效果不佳的根本原因。“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或者説是最起碼的道德。道德入法,往往會出現執行問題,特別是在缺乏必要判定標準和量化指標時,法律的執行效果肯定會打折扣,出現具體訴訟時,常常不好判也不好執行。”
完善精神慰藉標準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1996年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就已經明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人精神慰藉的義務。但是,精神慰藉服務的範圍和內容卻一直都沒有清晰界定,這也導致老年人關於精神慰藉的訴求常常遭遇困境。2013年7月1日,修改後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對於“常回家看看”入法,社會評價褒貶不一,期望高低不同。
那麼,實踐中易淪為一紙空文的“常回家看看”為何還要寫入法律呢?
“‘常回家看看’入法不是‘一時興起’,而是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長期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落實子女對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服務的必然結果。”胡宏偉解釋説,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我國開始由熟人社會進入半熟人社會,傳統的社會道德傳播方式和教育方式無法有效發揮作用,有必要在部分問題上選擇法律規範對道德進行托底。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提出“常回家看看”,本質上是對老年人享有精神慰藉權利內容的解釋。
他同時指出,“常回家看看”應當堅持和完善。通過法律來解決道德問題,實際上,更多是看重法律的導向意義,“常回家看看”的意義正在於此。另外,他建議,未來我國可以借鑒部分歐洲國家的經驗,進一步完善判斷和衡量贍養人精神慰藉義務的標準。“該法條如果執行得好,法律會強化道德、支撐道德。”胡宏偉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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