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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夥簽虛假合同騙出口退稅2億余元

2017年01月06日 10:25:33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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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報記者 趙文明

  今天,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張天盛、劉啟智、劉婷婷騙取出口退稅、被告人盧受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告人王彬彬、張永福、蔡雪鴻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案,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張天盛參與騙取出口退稅243300480.36元,被判處無期徒刑;被告人劉啟智等人分別被判處10年至1年、緩刑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騙取出口退稅兩億多

  張天盛係廈門一龍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2009年11月至2014年4月間,被告人張天盛為騙取出口退稅牟利,先後糾集被告人劉啟智、劉婷婷等人,使用華福公司、泰元盛公司、嘉華公司、中盈公司、天眷公司的名義操作虛假出口業務,在上述公司沒有實際採購、出口貨物的情況下,通過非法途徑購買海關出口報關單證假報出口(俗稱“買單出口”)、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將虛假出口形成的退稅單證通過上述公司進行虛假申報,騙取國家出口退稅。

  2012年底,被告人張天盛又利用其實際控制的一龍公司以上述手段專門從事騙取出口退稅活動。2010年6月至2014年4月間,被告人劉啟智、劉婷婷受雇于張天盛,受張天盛指使,協助張天盛從事騙取出口退稅活動,其中劉啟智擔任一龍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聯繫被告人王彬彬(無業)、張永福(廈門天成鴻福物流有限公司經理)、蔡雪鴻等人購買海關驗訖的報關單、聯繫江西等地企業購買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劉婷婷負責記錄騙稅業務內賬資料、辦理騙稅所涉資金的支付等。

  在騙取出口退稅過程中,被告人張天盛、劉啟智、劉婷婷以委託代理出口貨物並支付代理費的方式,獲取華福公司、泰元盛公司、嘉華公司、中盈公司、天眷公司等5家公司的空白出口單據,之後將蓋有上述5家外貿公司及一龍公司印章的空白委託報關協議書、A4便箋紙等出口單據交給被告人王彬彬、張永福、蔡雪鴻及詹國雄(另案處理)等人,由上述人員尋找服裝等貨物後假借該6家外貿公司自營出口貨物的名義辦理貨物出口報關手續。

  貨物通關後,張天盛向王彬彬等人支付費用,獲取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聯等通關單證。張天盛同時與被告人盧受忠(江西省黎川縣九峰機械製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及洪文閱、官仲盛、王清楚、王經培(均另案處理)等人聯繫,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讓江西省黎川縣南川公司等公司與外貿公司簽訂虛假的買賣合同,為“買單出口”的貨物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製造該6家外貿公司自營採購、出口貨物的假像,張天盛再將所購買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聯等通關單證及虛開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給外貿公司,由外貿公司以自營採購、出口貨物的名義,使用票貨不符的單證材料,向稅務機關騙取出口退稅。

  經查,2009年11月至2014年4月間,被告人張天盛以上述6家外貿公司操作虛假出口業務報關出口貨物2437票,報關總金額243654474.40美元,為出口貨物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16915份,申請出口退稅243300480.36元,其中已退稅232490413.28元,未退稅10810067.08元。其中,2010年7月至2014年4月間,被告人劉啟智、劉婷婷以上述方式,參與騙取出口退稅203913996.81元,其中已退稅194635493.48元,未退稅9278503.33元。

  虛開發票近300萬元

  2013年8月,被告人盧受忠受官仲盛請托,與被告人張天盛洽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事宜,商定由張天盛提供一龍公司的虛假服裝訂貨合同給南川公司,在無實際生産、銷售的情況下,由南川公司為一龍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龍公司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金額的10.4%支付開票費。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南川公司陸續為一龍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12份,稅額共計3513891.8元。一龍公司使用上述虛開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2928361.79元,已退稅1946906.86元,未退稅981454.93元。

  除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王彬彬等人還買賣國家機關證件。

  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王彬彬、張永福、蔡雪鴻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天眷公司、一龍公司未實際採購、出口服裝貨物的情況下,仍然使用被告人張天盛等人提供的蓋有天眷公司、一龍公司印章的空白報關協議書等出口單據,尋找貨物以天眷公司、一龍公司名義申報出口,貨物通關後將報關單證賣給張天盛等人。

  其中,2011年7月至10月,被告人王彬彬出售以天眷公司名義報關出口的單證13份,收取“賣單”費用38626元,被告人張天盛等人利用上述單證騙取出口退稅1564134.41元。2013年7月至8月被告人張永福單獨或與被告人蔡雪鴻共同出售以一龍公司名義報關出口的單證10份,收取“賣單”費用17000元,張天盛等人利用上述單證騙取出口退稅2324109.33元,其中蔡雪鴻與張永福共同出售的9份報關單證被張天盛等人用於騙取出口退稅2132207.92元,蔡雪鴻從中收取“賣單”費用1800元。

  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張天盛、劉啟智、劉婷婷在廈門市湖裏區被公安機關抓獲;同年5月、9月,被告人張永福、盧受忠分別在廈門市湖裏區、江西省星子縣工業園被公安機關抓獲;同年5月、8月,被告人蔡雪鴻、王彬彬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到案。上述人員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了主要不法事實。

  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王彬彬、張永福、蔡雪鴻分別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38626元、17000元、18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天盛、劉啟智、劉婷婷以簽訂虛假的買賣合同、購買海關報關單證假報出口、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其中張天盛參與騙取出口退稅243300480.36元,已退稅232490413.28元,未退稅10810067.08元,劉啟智、劉婷婷參與騙取出口退稅203913996.81元,已退稅194635493.48元,未退稅9278503.33元,均屬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被告人盧受忠在沒有實際貨物購銷的情況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12份,虛開的稅款共計3513891.8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王彬彬、張永福、蔡雪鴻為牟取利益,非法出售海關報關單證,其行為均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