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律師:訴訟因政府不依法行政引起
原告代理律師稱,“棋子灣”註冊商標權雖然是一種民事權利,但瓊昌公司在行使開發經營“棋子灣”行政協議過程中註冊了“棋子灣”商標,該權利也與“棋子灣”旅遊開發經營的行政協議不可分割;事實上提起行政訴訟的確依據了行政協議。而行政協議發生爭議,已經被納入到了行政訴訟受案的範圍。
就昌江縣人民政府的答辯,瓊昌公司代理律師認為,昌江縣政府批准瓊昌公司與昌化鎮人民政府簽訂了開發“棋子灣”的“行政協議”,而且“棋子灣”已經成為著名商標。政府在行使公共管理職能使用商標“棋子灣”,並不構成違法,但其利用行政權力,主辦涉及瓊昌公司智慧財産權“棋子灣”,為其他經營主體經營行為作出的行政行為,顯然對特定的“棋子灣”商標註冊持有人構成了侵權,其作出的該行為影響了瓊昌公司依法行使行政協議約定的權利。
該律師認為,瓊昌公司是旅遊經營自主權工商登記主體合法的企業,2001年5月31日昌江縣政府批准,為了開發棋子灣度假休閒旅遊經濟,帶動和促進當地經濟的發展,與昌化鎮政府簽訂了開發棋子灣的《協議書》,並投入鉅資進行開發經營初獲成功。《協議書》第2條約定:“在棋子灣旅遊規劃未審定前,乙方根據棋子灣開發旅遊項目的初步規劃要求,選擇部分公共用地、公共海灘和景點用地,先開發建設,並進行經營……”縣政府單方毀約後,2013年6月19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瓊行再終字第1號行政判決認定《協議書》(除50畝土地條款無效外)有效,瓊昌公司享有“棋子灣”的旅遊開發經營權。也就是説從2001年6月起至2013年6月19日止,昌江縣政府等違法批准多家企業開發經營被答辯人的經營範圍,其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該律師稱,瓊昌公司長達十幾年的行政訴訟涉及30多個各種訴訟案件,都是由於政府相關部門不依法行政,濫用職權所引起,企業是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沒有濫用訴權。
法院沒有當庭判決。中國青年報 中青線上記者 任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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