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戶們在山東省農業廳的回復中獲知,11月1日,山東省環保廳曾針對此事組織濱州市環保局、東營市環保局、沾化區環保局、東營市環保局河口區分局召開會議,要求濱州、東營兩市立即啟動邊界聯動執法機制,由東營市環保局、東營市環保局河口區分局繼續加強挑河沿線排污口的排查。
但山東省環保廳一直未向農戶寄送書面的不予受理文件。
11戶農戶將山東省人民政府、山東省環保廳分別訴至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相關職責,對水稻死亡依法進行調查處理,並對農戶們的損害賠償依法調解處理。12月13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向他們11人發出受理案件通知書。
余超説,“我只知道我的水稻死掉了,也知道它是因為氯化物超標死掉的,但我不知道要去找誰。這個水是誰排放的,到底有沒有排放?這需要政府部門、行政機關去查,如果他們不查我們沒法知道。”
“跨國內行政區域的污染,這兩個區域的行政部門都有責任進行調查。在它們互相推卸責任不進行調查的情況下,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它們共同的上級機關——在本案中就是山東省環保廳——負有義不容辭的職責。”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曹明德説。
他認為,濱州市、東營市、山東省的環保機關都有向公眾、向利益相關方披露自己管轄範圍內污染源排放情況等相關環境資訊的義務。另一方面,從解決爭端的角度來看,在超越了下屬兩個環保機關的管轄範圍時,由環保廳來協調查清污染源的情況,是最恰當的。“省環保廳有這樣的能力,也有這樣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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