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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建行曝出離奇騙貸案 全套假資料騙走3000萬元

2016年12月12日 11:36:40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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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建行曝出離奇騙貸案:

  全套假資料騙走銀行3000萬

  中國建設銀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簡稱湖南建行)曝出離奇騙貸案:除了貸款經辦人是真的,提交給銀行的公章、證件、文件等資料都是假的,卻能突破層層“防線”,獲得1.3億元貸款授信,最終導致銀行貸款損失3000萬元。

  這起引發多方關注的騙貸案日前被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湖南省高院)終審裁定涉嫌經濟犯罪,並移送給長沙市公安局,長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已對此案立案偵查。

  《經濟參考報》記者在長沙市採訪發現,多位當地銀行業人士在驚嘆騙貸金額之巨大、手段之拙劣之餘,直指這起“低智商”騙貸案疑點重重,值得追問和深究。

  突破“防線”獲1.3億授信

  2015年年中,建行湖南長沙市華興支行(以下簡稱建行華興支行)因為發放出去的3000萬元貸款無法收回,遂將湖南華資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資公司)以及擔保人粟勝利、曹剛等人告上法庭。

  2012年3月,建行華興支行與曹剛、粟勝利曾控制的華資公司簽訂了《項目融資貸款合同》,合同約定建行華興支行為華資公司貸款總額為1.3億元,華資公司以其在長沙縣“芙蓉國裏”在建房地産項目作為抵押,同時與建行華興支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並在相關部門辦理了相應的抵押登記。粟勝利、曹剛等分別與建行華興支行簽訂了《自然人保證合同》,對華資公司的項目貸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建行華興支行依據合同約定,于2012年5月11日向華資公司發放了第一次共兩筆貸款,共計3000萬元。2013年4月,這兩筆貸款即將到期,建行華興支行要求華資公司償還所有貸款的本金和利息,但曹剛、粟勝利一直以正在籌款為名拒不還貸。2014年5月20日,建行華興支行以華資公司仍未能履行還款義務,遂將曹剛、粟勝利的華資公司訴至法院。

  然而,2015年11月16日,湖南省高院經審理查明並作出終審裁定:曹剛、粟勝利控制華資公司期間以華資公司與建行華興支行簽訂的借款合同涉嫌經濟犯罪,應移送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而不應作為民事案件審理,駁回建行華興支行的起訴。3000萬元貸款遲遲未能收回,用湖南建行一位人士的話説,“算是‘打了水漂’”。

  《經濟參考報》記者查詢發現,湖南建行與東方資産管理公司長沙辦事處於2015年1月30日發佈債權轉讓公告,建行華興支行這兩筆3000萬元、擔保人為粟勝利、曹剛的債權,已作為銀行不良資産,連同湖南建行下屬機構的另外34份債權,打包轉讓給東方資産管理公司長沙辦事處。

  上述湖南建行人士稱:“放貸出去的3000萬元都是真金白銀,最終卻以白菜價將債權轉讓給了資産管理公司。”

  貸款要件“渾身是假”

  如果不是法院的調查甄別和認定,很難相信粟勝利、曹剛以華資公司名義向建行華興支行申請貸款的資料,會虛假到令人瞠目的地步。

  華資公司于2006年7月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為李理,註冊資本800萬元。2011年3月,從事建築施工業務的粟勝利和曹剛,與華資公司原股東李理和李靜簽訂《企業股權轉讓合同》,合同約定將華資公司整體轉讓給曹剛、粟勝利,轉讓金額1.298億元。合同簽訂後,曹剛、粟勝利僅僅支付了2800萬元便不再依約付款。故華資公司原股東要求解除股權轉讓合同。自此,曹剛、粟勝利開始了一系列通過不法手段掌控華資公司的行動。

  在建行華興支行訴粟勝利、曹剛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審理過程中,長沙市中院查明,2011年3月31日,華資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粟勝利,2011年5月3日公司變更註冊資本為5000萬元。

  2013年1月,長沙縣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華資公司分別於2011年3月31日和2011年5月3日在該局辦理兩次變更登記,所提供的資料均沒有股東親自簽名,決定撤銷上述兩次變更登記,華資公司法定代表人仍為李理,註冊資本仍為800萬元。

  在工商登記發生變更、法人代表悄然變為粟勝利期間,粟勝利於2011年5月6日以華資公司名義申請開立基本賬戶。2012年1月15日,粟勝利名下的華資公司以原公章遺失為由,私自刻製華資公司行政章、財務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專用章。同時,粟勝利非法挂失華資公司此前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築施工許可證,並向有關部門提供虛假材料,補辦了新的上述證件。

  在該案訴訟過程中,長沙市公安局已依法繳銷了粟勝利以華資公司名義重新刻製的公章;曹剛、粟勝利用虛假材料騙取的土地、規劃、建築施工證件也被長沙縣政府及相關部門撤銷,同時發文恢復了李理一方所持證件的效力。

  另外,湖南省高院的終審裁定顯示:法院查明曹剛、粟勝利利用華資公司在辦理貸款過程中,曹剛、粟勝利提交給建行的湖南航太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太建築公司)向建行及長沙縣房産局出具的《關於在建工程現狀工程款支付情況的説明》和《關於放棄在建工程優先受償的承諾函》,經航太建築公司證實,這兩份文書係曹剛、粟勝利私刻該公司公章偽造。

  粟勝利、曹剛的上述不法行為,已被長沙市中院、湖南省高院的民事裁定書所認定。兩級法院經審理認為,建行長沙華興支行訴華資公司一案,存在涉嫌貸款詐騙犯罪,故裁定駁回起訴,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除了貸款經辦人個人身份資訊是真的,其餘無處不假。”當地一位知情的銀行人士説。正是憑藉上述虛假材料,粟勝利、曹剛向建行華興支行申請貸款,演繹了一場騙貸大戲。

  銀行無視舉報執意放貸

  “粟勝利、曹剛造假騙貸,建行華興支行不可能不知情。”華資公司董事長李理的母親張麗蘋説。為了維護公司合法權益,2012年3月和4月,她與湖南瓊武律師事務所兩位律師及公司工作人員曾多次到建行華興支行,當面遞交書面揭發材料,公開實名舉報粟勝利、曹剛造假騙貸問題,籲請建行華興支行停辦與華資公司有關的所有金融業務。

  一份由湖南省瓊武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備忘錄》顯示:2012年3月26日,李理母親張麗蘋和該所熊娟、陳蓉兩位律師,將反映粟勝利、曹剛造假騙貸的舉報材料遞交給建行華興支行的具體承辦部門,建行該部門拒絕簽收。

  在此其間,他們曾找到建行華興支行一位劉姓副行長,告知公司在湖南省高院有重大訴訟,其抵押的土地及曹剛、粟勝利的非法股權均已被凍結,並當面遞交書面《緊急報告》,得到的答覆是:放不放貸是銀行的事,出現風險和損失也是銀行的事,不用你們管;即便有問題,也是四個自然人(曹剛、粟勝利等)承擔的事,與你們無關。

  《經濟參考報》記者調查發現,在粟勝利、曹剛與建行華興支行之間,曾有一個頗為神秘的金融掮客肖曉富。記者獲得一份粟勝利、曹剛與肖曉富訴訟的判決書顯示,曹剛曾以華資公司負責人的名義,加蓋私刻的華資公司公章,與肖曉富簽訂《融資服務協議書》,雙方約定:粟勝利、曹剛委託肖曉富就“芙蓉國裏”開發項目在銀行辦理融資,融資總額度兩億元,融資服務費為3%,共計600萬元。肖曉富承諾在90天內運作完成貸款的審批發放。

  記者注意到,該協議書籤訂的時間為2011年3月23日,較之2011年3月29日李靜、李理與曹剛、粟勝利簽訂《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時間上早了6天。對此,當地多位業內人士認為,“這很難説不是一場精心策劃的預謀。”

  後雙方發生融資服務費糾紛,粟勝利、曹剛被肖曉富訴諸法院,粟勝利、曹剛兩人敗訴。記者調閱案卷時發現,2013年9月25日,建行華興支行為肖曉富出具了一份證明材料,稱該行已為華資公司辦理房地産開發信貸業務,授信額度為1.3億元,目前已經發放房地産開發貸款3000萬元。

  “建行華興支行出具這份證據,顯然意在爭取法院支援肖曉富的訴求。這也從一個側面證明了肖曉富與華興支行存在某種‘特殊關係’。”華資公司代理律師、湖南瓊武律師事務所主任鐘瓊武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

  據介紹,粟勝利、曹剛控制華資公司後,銷售“芙蓉國裏”項目房産220套,獲取6500萬元的售房收入。記者從長沙縣地稅局查閱相關資料,證實了這一數據。華資公司負責人李靜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説,粟勝利、曹剛售房全部收入都進入其在建行華興支行開立的賬戶,在粟勝利、曹剛不能按期償還貸款的情況下,建行華興支行完全可以從其賬戶上強行劃扣,但並沒有採取措施避免損失,而是坐視3000萬元貸款變為呆壞賬。

  涉案人稱“不造假辦不成大事”

  據知情人士介紹,粟勝利、曹剛原籍為長沙縣,進入房地産行業之前,兩個人只是做點小生意。接近粟勝利、曹剛的人士稱,這兩人不知什麼時候搖身一變成了“開發商”,以到處高息融資聞名,其中粟勝利在很多場合公開宣稱“不造假辦不成大事”。記者多次撥通粟勝利、曹剛電話,均無人接聽。

  多位湖南金融界人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較之類似案件中罪犯精密設計的騙局,本案騙貸的手法非常拙劣。“無論是在審貸環節,還是在驗證環節,銀行工作人員均可以發現並阻止。哪怕只是打個電話核查一下,這種低級詐騙就根本不可能讓銀行損失幾千萬。”

  湖南省銀監局一位工作人員對記者説,普通信貸員只是銀行的基層業務員,權力非常有限。貸款申請人能夠靠一整套假資料獲得1.3億元授信,並在遭到公開舉報的情況下順利套現3000萬元,説“工作疏忽”所致是難以服人的。

  而湖南省銀行業協會一位工作人員對記者表示,商業銀行在發放貸款上,早已有一套極為成熟的防範風險制度和措施。在這樣一個健全的懲戒預警機制之下,銀行竟中了渾身是假的騙“招”,在全省範圍內也較為罕見。

  記者多次聯繫建行華興支行,該行工作人員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這是以前的事情了,很多人已經調離,不方便接受採訪。

  11月19日,長沙市公安局宣傳處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透露:此案目前已經由法院移交到公安機關,11月17日芙蓉分局已對此立案,目前在進一步偵查之中。記者 王文志 長沙報道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