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知乎”上有個很熱的帖子,一位題主無奈地敘述了他遭遇到的尷尬事。他在院子裏種了幾十棵洋水仙,鄰居一位老太太以為這是韭菜,就偷割了洋水仙,包了餃子給她孫子吃,結果導致小孩住院。現在老太太一家竟然到府來要求他賠償,警察調解時也讓他出於人道主義賠償部分醫藥費,他疑惑了:到我家偷東西,雖然是價值微不足道的洋水仙,導致中毒,怎麼還能要求我賠償呢? 揚子晚報記者 陳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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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子中毒了,老鬧事要求賠償,我該賠償嗎
我在自己家裏一樓的院子裏種了幾十棵洋水仙。前幾天有個老太認為這是韭菜,在家裏無人的情況下,私自進入我家院子,偷割了很多水仙的葉子,並且做成了餃子給她孫子吃,導致她孫子食物中毒。老太夥同她子女來我家鬧,説我不應該在公共場所種植有毒的植物,我這是故意要毒害她孫子。老太報了警,警察讓我出於人道主義賠償部分醫藥費,並且剷除水仙以免後患。警察還讓我以後給所有的植物插上牌子,寫清楚品種,能不能吃。請問我是否應該賠錢,並且剷除水仙?我是否可以起訴老太私闖民宅和盜竊?
説明一些情況:花園是買房子的時候真金白銀買下來的,房産證上也是屬於我的,旁邊就是小區公共綠地,花園的鐵籬笆不高,也就50釐米,有一處年久失修。去年我在花園種的鬱金香,開花的時候,這個老太曾經帶著剪刀來偷過花,偷了30多朵。此老太還偷摘過我種的月季、繡球、小蒼蘭等植物的花。
老太太誤將別人家院子裏的洋水仙當成韭菜,偷割之後包餃子給自己孫子食用,導致孫子食物中毒。這樣的新聞無疑讓人感到啼笑皆非,本來一笑了之,然而更讓人覺得難以理解的是,老太太竟然認為導致其孫子中毒的原因是種洋水仙的人,反而要求別人向其賠償。
雖然看似玩笑鬧劇,但這其中有很多的問題值得深刻的思考和探討。江蘇蘇源律師事務所王進律師從法律角度對該事件進行剖析:
1、房屋的院子並非公共場所
老太太認為房屋主人不應該在公共場所種植有毒植物,其種植有毒植物的行為存在故意毒害他人的故意;而種植洋水仙的人卻自覺很冤枉,自己在自家的院子裏種了點植物怎麼就成了故意毒害他人了?
從房屋主人的描述可以看出,房屋及院子是其購買所得,而且在房産證上是有登記的。由此可見,房屋主人是以合法方式取得房屋及院子的所有權的,那麼房屋及院子就應該屬於其私人所有。而且無論院子和公共場所是否有明確界限以區分,都不影響其屬私人所有的性質。況且種植物的院子和公共綠地之間用籬笆做分界,其私有空間並非不可區分,從描述的情節看,老太太明知院落及植物歸屬該房主私人所有。
2、洋水仙有毒,但種植並不違法
房屋所有權是房屋所有人獨佔性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權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對其所有的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而院落屬於房屋的附屬物,屬於房屋的一部分,房屋所有權這一概念明顯也包括了房屋的院落。房屋主人在自己的院落裏種植植物的行為是其行使房屋所有權中使用權的行為。在民法中有一條原則叫做“法無禁止皆可為”,洋水仙雖然有毒,但其並不是法律所禁止種植的植物,所以房屋主人種植洋水仙的行為屬於他的個人自由。
3、老太太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之嫌
《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與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權利一樣同等重要,同樣受法律的保護。老太太多次在未經房屋主人同意的情況下進入其院落偷花,明顯侵害了房屋主人的權利,其行為具有違法性。主人拒絕其進入的情況下,老太太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或者其他犯罪,由於了解信息有限並不能作出準確判斷,但起碼有嫌疑。
4、房屋主人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房屋主人承擔賠償責任不僅僅是依照造成的損害後果而定,同時還必須具備主觀過錯,且其行為和該損害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聯繫等。
在本事件中,房屋主人在自家庭院種植洋水仙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該行為並不能直接導致他人食物中毒的結果。導致小孩食物中毒結果的是老奶奶偷割洋水仙並包成餃子食用的行為。由此可見,房屋主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並無直接的因果聯繫,所以房屋的主人並無民法上的賠償責任。老奶奶應該為其孫子食物中毒的結果負全部責任。
最後,王進律師提醒,以上觀點,僅僅針對該事件提供的素材及情況,並不表明在自家院落的行為不受任何的限制或出現任何結果都不承擔責任。如果行為本身具有違法性則另當別論,比如有在自家圍墻架設高壓電網防盜而導致人身傷害的案例,那房主還是要承擔違法責任和侵權責任的。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