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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小偷被追身亡,失主該擔責嗎?
《 人民日報》( 2016年11月15日11 版)
本報福州11月14日電(記者何璐)失主發現小偷後窮追不捨,小偷摔倒在地死亡,要承擔責任嗎?近日,“福建一名男子追小偷致其倒地後身亡被起訴”事件,在網上引發廣泛關注。13日,福建漳浦縣人民檢察院向記者表示,這起案件目前還在審查起訴階段,尚未對該男子提起公訴。
今年3月19日淩晨4時許,犯罪嫌疑人藍某在漳浦縣湖西畬族鄉頂壇村家中睡覺,隱約發覺有人偷竊其養殖的家禽,於是起身查看,陳某發現藍某後隨即向頂壇村白林社水泥路奔逃,藍某隨後追趕。當時雨天路滑,藍某追了一段後,伸手從後面抓扯住陳某的左手衣袖,陳某用力後甩掙脫藍某,隨即側身摔倒在水泥路面上,致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據漳浦縣檢察院介紹,今年3月29日,偵查機關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將藍某提請檢察機關審查批捕,4月5日,漳浦縣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不批准逮捕。10月27日,偵查機關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將藍某(現取保候審中)移送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目前案件正在審查起訴中,漳浦縣檢察院將適時向社會公佈案件進展。
碰撞
追小偷合法不應獲罪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明文規定,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顯然法律是鼓勵公民抓小偷的,藍某追小偷的行為合理又合法,不應該成為其獲罪的理由。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研究生黎弘博
適度私力救濟不擔責
我國刑法設置了“緊急避險”“正當防衛”等制度,只要是合理限度內的私力救濟行為,對其所導致的損害結果都免於追究刑責。本案中,藍某的行為並未超出私力救濟的必要限度。雨天路滑對藍某自己同樣適用,而小偷倒地身亡並非藍某“撂倒”“拽倒”或者“打倒”,而是自己為“掙脫”而“失去平衡”,其原因主要在小偷自己。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鄧學平
抓盜有罪不利社會安定
自己財物被盜,奮起追趕是人之常情。而盜賊摔倒死亡有多種情形:或因路滑、或因自己絆倒,當然也可能是外力致死,也有可能是小偷自身有疾,病發猝死。失主如何預見得到?如果“抓盜有罪”,以後遇到竊賊誰還敢出手?勢必不利於社會的安定。
網友斯涵涵
因果關係緊密當擔責
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本義是保護他人的生命權,從而限制公民乃至擁有公共權力的特殊人群的行為邊界。即任何人不管遇到什麼情況、不論什麼理由,都不能剝奪他人的生命權,“防衛過當”也應該追究法律責任。失主追小偷導致其死亡,如果死亡結果與失主的行為有緊密的因果關係,失主就應該受到法律追究。
網友秋之聲
遇上小偷最好先報警
在財産遭受盜竊的時候,失主的第一反應是抓住小偷,追回被偷財物。只要沒有發生行為過當,每個公民都可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但抓賊也要注意方法,追小偷的過程中要提前預判可能發生的問題,不要危及小偷的生命。群眾遇上小偷最好第一時間報警,以免發生意外給自己帶來麻煩。
泉州市公安局研究室主任、犯罪心理學教授陳本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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