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和頤酒店女子遇襲案開庭
涉案人被訴介紹賣淫罪 檢方建議量刑1至3年
昨天上午,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的“和頤酒店女子遇襲事件”中涉案男子李某某涉嫌介紹賣淫一案在朝陽法院開庭,因涉及個人隱私,故該案不公開審理。記者了解到,庭審中李某某承認以發招嫖小卡片介紹賣淫為業,因誤以為視頻中女子是搶生意的賣淫女才發生拖拽事件。該案未當庭宣判。
誤將房客當賣淫女
怕搶生意發生拖拽
據朝陽檢察院檢察官劉葉青介紹稱,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了此案,李某某當庭認罪,檢察機關建議量刑1至3年。
公訴人表示,通過查明的事實,李某某是一個專門在酒店周圍發招嫖小卡片,介紹他人賣淫為業的社會人員。有招嫖需求的房客如果撥打小卡片上的電話,李某某就會介紹自己認識的賣淫女前去賣淫,然後從嫖資中抽取一定提成。
公訴人解釋道,李某某以發小卡片招嫖為業,同行中也存在競爭,因此李某某經常通過一些比如“蹭卡”的手段進入到酒店內部,所以李某某也有一種排除他人“競爭”的意識。在拖拽事件發生當天,視頻中的女子在找房卡進入房間的過程中,李某某誤認為該女子是一名賣淫女,以為該女子和他一樣,是蹭卡進入酒店。
據李某某供述稱,他當時看到被害女子在房門口找房卡,他走上前問這個女子叫什麼,來幹什麼的,這個女孩一緊張害怕,就更找不到房卡了。這種情況下,李某某就更加確信這不是房客,緊接著就發生了拖拽行為。
屬偶發事件
但要加強防範
公訴人表示,社會公眾對拖拽事件本身的關注值得理解。本案件中,介紹賣淫才是李某某真正觸碰法律底線的行為和事實,李某某對視頻中女子的拖拽行為對整個社會來講,不是一個常態而是偶發性事件。“一方面,大家沒有必要因為這個事件過分緊張;另一方面,大家也應增強自我的安全防範意識。而工商等負有行政檢查職責的機關,也應該加強對酒店行業的監督管理,保證酒店環境的安全。”
為何不構成故意傷害
和尋釁滋事罪?
大家在網上曝光的視頻中可以看到,李某某對該女子的拖拽行為很野蠻,這個行為最容易讓人有疑問,為什麼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公訴人解釋説,我們的國家是一個法制社會,刑法的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就是罪刑法定,也就是依據我國現行刑法對故意傷害罪及尋釁滋事罪的規定,審查在案證據材料,第一,無法證明李某某具有傷害該女子的故意或是預謀,也就是刑法理論上的責任形式必須是故意。
再有,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該女子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輕傷後果,而我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罪,需要出現被傷害人輕傷或是以上的後果,尋釁滋事罪中的隨意毆打他人也需要有一人輕傷或2人以上輕微傷的後果,或者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情節,才能構成此罪。所以,無法用刑法來評價拖拽這一行為本身。
公訴人表示,雖然從法律上講,拖拽行為和介紹賣淫是兩個獨立的行為和事實,但正是這個拖拽行為提供了破案線索,進而搜尋到真正構成犯罪的行為。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