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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淮安“不可移動文物”遭拆除 當地多部門被訴

2016年10月27日 12:00:22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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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報記者 余瀛波

  為打造一個“總理童年倣古街區”的商業項目,而拆除原本已存在上百年的多座清代及民國時期的古老民居,如此荒誕離奇的事情,貌似只有在文學作品中才會出現。可如今,它就真真切切地發生了。

  《法制日報》記者今天獲悉,目前,這起“破壞不可移動文物”案件,已被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並將於近日開庭。

  值得注意的是,在圍繞“義順巷16號”的這起訟案中,屆時坐在被告席上的,除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之外,還有淮安市清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淮安市清河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淮安市清河區人民政府。

  當地曾為普查文物舉行掛牌儀式

  7年前,確切地説,是2009年3月18日,淮安市文物局發佈了《關於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第一批城區(清河、青浦)不可移動文物名單的通知》。

  在這份通知中,將位於周恩來總理童年讀書處周邊地區的三元巷民居、千霞舊書屋、西長西街清代民居、周氏祠堂、泗陽公館、程家巷民居、義順巷民居、人民劇場共八處建築列入不可移動文物名單。

  關於此事,淮安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的官網上,至今還挂著當時的報道——《我市舉行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掛牌儀式》。

  報道中這樣寫道:“2009年5月12日上午9時,我市在位於清河區漕運東路4號的千霞舊書屋前,隆重舉行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掛牌儀式。”

  此次集中實施掛牌保護的不可移動文物共有五大類117處。對於這些不可移動文物的價值,這篇報道如是寫道:“它們是此次我市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中的精品,也是我市城市發展、文化演變的歷史見證,具有較高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

  七年後至少六處文物慘遭拆除

  然而,現實中最大的諷刺就是,僅僅過去7年,上述八處“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六處,就已在勢不可擋的城市開發大潮中被拆除,化為塵土。甚至,即便是當年曾隆重舉行掛牌儀式的地點——千霞舊書屋,也未能倖免。

  環保組織“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中國綠髮會)副秘書長馬勇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時至今日,這些珍貴的歷史人文遺跡被拆除的具體時間、拆除主體以及是否依法審批等都不得而知。

  如今,僅存的兩處“不可移動文物”——義順巷民居和泗陽公館,也是在産權人的抗爭及媒體介入的情況下,才得以暫時未被拆除,只是部分毀損。

  本案代理律師、北京兆實律師事務所繩欣輝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義順巷16號距離總理童年讀書舊址不過百十米,如今的西廂房屋頂及圍墻已被毀壞;另一處文物泗陽公館則受到輕微損壞;現場遍地瓦礫,一片狼藉。

  今年3月,中國綠髮會在從媒體和志願者處獲知此事後,決定發起這樁環境公益訴訟。5月25日,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予以立案。

  市文物局曾告知不可擅自拆除

  本案中,或許最大的遺憾和痛點就是,行政機關涉嫌成為侵權行為的實施者。

  據中國綠髮會調查,2015年10月28日,淮安市清河區人民政府發佈《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以建設“總理童年讀書處周邊特色街區一期項目”工程為由,對存有義順巷民居、泗陽公館、西長西街清代民居等不可移動文物在內地塊進行徵收。

  徵收部門為清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徵收實施單位是清河區房屋徵收辦公室,並且成立了總理童年讀書處周邊地塊房屋徵收指揮部(以下簡稱房屋徵收指揮部)。

  徵收範圍為:漕運西路以北,人民路以西(不含河北西路邊115號1幢樓及非住宅)。本案中所涉的順義巷16號、泗陽公館,以及已經於今年元月被拆除的西長西街清代民居,均在徵收範圍之內。

  對於此次土地徵收,當地的《淮安日報》曾經在2015年7月27日的一篇報道仲介紹,淮安市住建局已將“總理童年讀書處周邊特色街區一期項目”列入2015年淮安市棚改計劃項目與開發銀行貸款對接項目庫,貸款總額約1.5億元。

  當年11月24日,《淮安日報》再次報道了關於此處徵收房屋的工作進展。該報道稱,11月23日,“總理童年讀書處特色街區一期項目”房屋徵收工作動員會召開,清河區區委書記仲鳳筆要求,指揮部全體人員要迅速投身到房屋徵收工作當中,“全力以赴打贏這場房屋徵收攻堅戰”。

  隨即,碩果僅存的幾處“不可移動文物”,便危在旦夕。今年1月5日,在了解到此事後,淮安市文物局向房屋徵收指揮部發出《告知書》。

  在這份《告知書》中,淮安市文物局明確指出:淮安市漕運西路義順巷16號,是該市2009年公佈的不可移動文物,要求房屋徵收指揮部除了要保護義順巷16號的文物安全外,對徵收拆遷範圍內的周恩來童年讀書舊址、泗陽公館、西長西街清代民居、時公館等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點,一併加以保護,不可損毀,更不可擅自拆除。

  然而,在時隔9個多月後,繩欣輝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截至目前,仍未發現清河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區文物局)、清河區人民政府對今年初被拆除的西長西街清代民居、被破壞的義順巷民居採取調查處理措施。

  行政機關侵權行為顯而易見

  這起非典型環境公益訴訟案,引起了環境法律專家們的廣泛關注。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周珂,同時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理論研究基地主任,作為環境保護法立法修法的積極推動者之一,他曾入選“2014年度法治人物”。

  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周珂明確指出,環保法第二條規定,人文遺跡是環境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本案中被拆毀的不可移動文物是人文遺跡的一種。破壞不可移動文物就是破壞生態環境。據此,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同樣適用環保法的有關規定。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田艷認為,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文化資源是屬於全體居民所享有的資源,毀壞文物使文化資源滅失,直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馬燕稱,對於不可移動文物來説,無論是所有權人,還是負有監管責任的行政機關,都無權處置。本案中,相關行政機關的侵權行為顯而易見。

  文物公益訴訟河南已有先例

  值得注意的是,這起訴訟並非是綠髮會針對不可移動文物發起的首例訴訟。

  去年10月16日,中國綠髮會針對“河南鄭州上街區峽窩鎮馬固村7處文物5處被拆毀”提起的訴訟,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也予以立案受理。在這起訟案中,馬固村村委會、上街區人民政府、上街區峽窩鎮人民政府和鄭州市上街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因直接拆毀文物及不履行法定職責,被綠髮會訴至法庭。

  雖然此案目前尚未落槌,但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今年3月29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正式成立。當日,在河南省高院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河南省高院副院長劉曉雲曾專門談到此案,並稱此案是該省環境公益訴訟的破冰之案。

  田艷同時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今年初,《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已正式出爐。在針對該送審稿召開的立法專家諮詢會上,一個主流的立法思路已基本清晰,即:進一步強化政府責任、加大執法督查和違法處罰力度、明確文物保護補償機制和公益訴訟制度等。

  本報北京10月26日訊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