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童消防通道窗口墜亡 鄰居窗下放石頭賠23萬
兩歲男童從小區5樓半的消防通道窗口墜落身亡後,案發現場卻留下一塊不該出現的石頭……一場索賠額高達115萬餘元的訴訟就此展開。
朱某和妻子吳某均是來滬打工人員,2013年,夫婦倆作為“高齡父母”生下兒子瑞瑞。2015年末,兩歲的瑞瑞從12號樓5樓半消防通道的窗戶摔下,不幸墜亡。
經調取監控、公安勘察,朱某夫婦認為是物業管理責任缺失和5樓半窗戶下的一塊石頭導致悲劇發生。他們把物業及放置石頭的鄰居袁某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115萬餘元。
經審理,浦東新區法院判決物業和袁某各承擔20%責任,各賠償23萬餘元。二被告不服提出上訴,被駁回,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監控顯示,事發前,12號樓的門禁處於打開狀態,孩子由此獨自進入該樓,乘坐電梯反覆上下樓後從4樓走入了消防通道,並從5樓半的消防通道窗戶墜下。
經公安勘察,5樓半消防通道窗戶係打開狀態,窗戶下面還有一塊0.15米高的石頭,通過現場手指印、腳印、攀爬痕跡等判斷,瑞瑞可能是踩在石頭上爬上窗臺後不幸墜樓的。
兩原告認為,瑞瑞身高只有0.8米,窗戶高1.05米,如果袁某不在窗戶下放置石頭,孩子就不可能爬上窗戶並墜亡。同時,物業公司未對門禁及時維護,未對消防通道及時清理,監控室也未能及時發現危險,應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辯稱,消防通道窗戶的建造符合安全標準,無相關規定要求必須安裝防護措施;同時,其在住戶入住時已告知不能在樓道內放置雜物,並和居委會聯合發佈限期清理雜物,故其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鄰居袁某則辯稱,原告並未提供明確的證據證明受害人是從消防通道的窗戶摔下致死的,故其放置石頭的行為與受害人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中,根據監控視頻、詢問筆錄、照片及當事人的陳述,可以確認瑞瑞係踩在消防通道窗戶下的石頭上爬上窗戶不幸墜樓而亡。而原告作為瑞瑞的監護人,未能盡到監護職責,應承擔監護不力的責任。袁某違反小區規定在樓道內放置石頭,物業公司未能盡到充分的安全管理責任,均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綜合考慮本案各項因素,酌定袁某、物業公司各承擔20%的賠償責任,各賠償兩原告23萬餘元。
[責任編輯:尹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