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頤酒店女子遇襲案涉事男子被起訴
起訴之所以未涉及酒店內拖拽女子行為 法律人士認為這種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
今年4月,一段“北京望京798和頤酒店女生遇襲”的視頻引發熱議,入住和頤酒店的彎彎(化名)4月3日晚回到酒店時,在走廊中被一名男子拖拽,彎彎拼命呼救,加之好心人阻攔,男子拖拽不成離去。4月7日警方將涉事男子李某某抓獲,李某某供述其與他人組成介紹賣淫活動的團夥,他誤以為彎彎是“同行”在搶生意,才對她進行拖拽和驅趕。近日,檢方以涉嫌介紹賣淫罪起訴李某某,朝陽法院已經受理此案。檢方並未對李某某拖拽彎彎的行為進行起訴,法律人士認為,拖拽行為未給彎彎造成輕傷及以上傷害,情節輕微,雖然違法,但不構成犯罪。
因涉嫌介紹賣淫罪被起訴
在和頤酒店拖拽女士的男子李某某于2016年4月8日被警方刑事拘留,5月13日被批准逮捕。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3月1日,在北京朝陽區酒仙橋798和頤酒店內,以600元的價格介紹賣淫女鄂某某向一名男子賣淫。3月9日同樣在和頤酒店內,李某某以700元的價格介紹鄂某某向一名男子賣淫。檢方認為,李某某應當以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方對李某某的起訴書中,並不涉及和頤酒店拖拽女子一事。10月17日朝陽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通過抓獲李某某,警方還抓獲了另一名介紹賣淫者劉某某,被告人劉某某于2016年4月9日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批准逮捕。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某在2015年11月6日,介紹一名15歲的女子在海澱區田村地區一家酒店內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價格為700元,但雙方未實際交易。2016年4月1日,劉某某再次介紹該女子到豐台區一家賓館進行賣淫嫖娼活動,但雙方未實際交易。
在介紹賣淫活動外,劉某某還涉嫌敲詐勒索。2016年4月1日晚,劉某某介紹另一名15歲的女子,與一名男子在百子灣地區一家酒店進行賣淫活動,價格1200元。後劉某某以報警相威脅,向男子索要共計4100元。
檢方認為,劉某某介紹他人賣淫,且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應當以介紹賣淫罪和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今年8月劉某某已經被提起公訴,此案亦在朝陽法院審理。
拖拽因誤以為女子是“同行”
李某某被抓源於今年4月初在和頤酒店拖拽彎彎(化名)一事。今年4月初,一段“北京望京798和頤酒店女生遇襲”的視頻在網路中傳播。彎彎稱,她在清明假期來到北京遊玩,4月3日晚上10點半左右回到酒店,來到房間所在樓層。此時一名陌生男子走過來詢問彎彎在哪個房間,彎彎以兩人不相識為由拒絕回答,陌生男子遭拒後開始拉拽彎彎,並採取掐脖子和扯頭髮的方式阻止彎彎呼救。
一名酒店保潔發現這一情況並上前勸阻,彎彎趁機報警。男子則留在原地撥打電話,並阻攔彎彎離去,後男子見阻攔他的人越來越多,便離開酒店。彎彎後來查看了監控錄影,發現男子一直在酒店外徘徊,發現彎彎進酒店後便一路尾隨。
視頻在網路中迅速傳播,引發了人們對女性安全的談論,以及對酒店安全的質疑,和頤酒店為此向當事人道歉。
4月7日晚,北京警方在河南省許昌市將涉案男子24歲的李某某抓獲,李某某向公安機關供述,其與他人結成從事卡片招嫖介紹賣淫違法活動的團夥。4月3日晚,李某某到朝陽798和頤酒店發放招嫖卡片。期間遇到女事主,誤以為其是“同行”,影響了自己團夥的違法活動。李某某隨即與同夥電話聯繫,並對女事主進行拖拽意圖驅趕。後因事主反抗、呼救,李某某逃離現場。
酒店內拖拽行為未構成犯罪
我國刑法規定,介紹他人賣淫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康達律師事務所韓驍律師表示,介紹賣淫罪強調的是“橋梁”作用,即在賣淫者與賣淫場所之間,或賣淫者與嫖客之間進行介紹的行為。而單純向意欲嫖娼者介紹賣淫場所,與意欲賣淫者沒有任何聯絡的情況下,不構成介紹賣淫罪。
本案中李某某因涉嫌介紹賣淫罪被起訴,不是因為他在和頤酒店內招攬嫖客,而是因為他將賣淫場所介紹給賣淫者,或者將賣淫者介紹給嫖客。根據我國法律法規,涉嫌介紹2人次以上賣淫應予立案追究。
李某某因涉嫌介紹賣淫罪被起訴,但起訴中並未涉及其在和頤酒店拖拽女士的行為,韓驍律師表示,李某某對女子進行拖拽,後因女子反抗、呼救而逃離現場。根據刑法規定,造成輕傷以上結果的,才構成故意傷害罪。李某某的拖拽行為並沒有造成女子受輕傷以上的傷害結果,情節顯著輕微,因此沒有被起訴。
盈科律師事務所康凱律師表示,我國法律中還規定有引誘幼女賣淫罪,即引誘不滿14歲的少女賣淫,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另一名嫌疑人劉某某介紹的賣淫女子15歲,所以其行為不構成引誘幼女賣淫罪。但因賣淫女子並未成年,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能會考慮這一情節,對劉某某加重處罰。此外,劉某某介紹賣淫後,敲詐嫖客,犯下敲詐勒索罪,與一般敲詐勒索行為相比,這種行為更加惡劣,法院可能考慮這一情節,對劉某某加重處罰。
文/本報記者 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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