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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醫院主任在兩單位貪污公款8.6萬獲刑1年3月

2016年10月15日 06:22:39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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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在兩單位貪8.6萬社區醫院主任獲刑

  京華時報訊(記者 張思佳)曾擔任萬壽路和清河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主任的彭某,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公款8.6萬元,其中4.6萬元在飯店辦理消費卡後用於個人消費。記者昨天從海淀法院獲悉,彭某一審被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9月初,彭某利用擔任萬壽路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夥同財務科科長劉某(已另案處理)侵吞本單位公款8.3萬元,其中彭某分得4萬元,劉某分得4.3萬元。

  2012年12月,彭某到清河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擔任主任職務,利用職務便利從單位領取票面金額分別為2.1萬元和2.5萬元的轉賬支票兩張,分別在京都信苑飯店和永興花園飯店辦理消費卡,後用於個人消費。群眾匿名舉報後,彭某的罪行暴露。2015年3月10日,彭某被檢察機關傳喚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案發後,彭某在家屬的幫助下退繳贓款8.6萬元,劉某退繳贓款4.1萬元。

  彭某供述稱,2012年9月,萬壽路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被評為北京市示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全院要發放一筆績效獎金。獎金分配完畢後,財務科科長劉某告訴彭某,獎金數額還剩餘8萬多,問他怎麼處理。

  彭某稱,他讓劉某給他4萬元,剩餘的4萬元留給劉某,劉某同意了並找到出納給兩個人打了錢。

  彭某供述,2012年底他調到清河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任主任,以公務接待需要為由讓財務開了金額為2.5萬元和2.1萬元的兩張支票,分別在京都信苑飯店和永興花園飯店辦理消費卡,用於個人消費。

  海淀法院認為,彭某的行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將公共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彭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家屬的幫助下積極退繳全部贓款,當庭認罪態度較好,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海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污罪,判處彭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罰金10萬元。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