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假離婚為買房 妻子人財兩空
為規避房地産限購政策,或享受首付比例、貸款利息等方面的優惠,近一段時間夫妻間“假離婚”屢有發生。近日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假離婚”糾紛案,為享受低首付和貸款的優惠利率,陳女士與丈夫李某辦理假離婚,結果丈夫假戲真做,女方卻人財兩空。
案情 買房假離婚 丈夫不願復婚
記者了解到,陳女士與李某2009年結婚,生有一子。因所住房屋較小,二人打算再購置一套房屋。李某以單身人士才能享受較低首付和公積金貸款優惠利率為由,建議夫妻二人“假離婚”。
獲得陳女士同意後,雙方草擬了離婚協議,並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後,二人還住在一起,生活無其他變化。新房裝修好後,陳女士數次提出復婚,但李某均未同意。其間,她偶然發現新房有其他女性化粧品等物品。雙方矛盾升級,爭吵不斷,最終對簿公堂。
判決 風險應有預見 終審駁回起訴
陳女士起訴稱雙方係“假離婚”,要求確認她對新房享有一半産權,並要求法院判決房屋歸她所有。李某則稱雙方是因感情不和才離婚,是真離婚,同時稱新房是他父母出資購買,與陳女士無關。一審法院認定房屋係離婚後男方單方購買,並由男方償還貸款及居住,綜合認定房屋歸男方所有。陳女士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訴。
三中院認為,因房屋是二人離婚後購買,不能適用婚姻法中夫妻財産分割的相關規定。陳女士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當對離婚後産生的風險有預見,故對陳女士主張由於自己受騙離婚、法院應當照顧女方及子女利益,判令房屋歸其所有的上訴意見,因無法律依據,不予採納,最終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提示 即便復婚房産也屬婚前財産
三中院法官向玗表示,從法律上講,並不存在所謂的假離婚。向玗特別提示夫妻“假離婚”存在三種風險,一是單方假戲真做。一旦辦理了離婚手續,可能會發生一方不想復婚的情況,由於法律保護婚姻自由,另一方也無法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復婚。
二是為規避限購政策,夫妻雙方通常會在《離婚協議》上約定房産歸一方所有,由名下無房的一方重新購置新房産。如果獲得房屋一方反悔不想復婚,則無房一方會面臨人財兩空的悲慘境地。即使雙方復婚,不論是根據《離婚協議》獲得的房屋還是離婚後單方重新購置的房産,分別屬於各自第二次結婚前的個人財産。
最後,離婚後財産不再屬於夫妻共同財産。離婚後,雙方應當按照簽署的離婚協議分割財産,離婚後各自取得財産屬於個人財産,不再屬於夫妻共同財産,一方無權再依據夫妻共同財産的相關規定要求分割財産。
北京晨報記者 黃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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