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養老院失火傷人毀現場
事故原因難認定一審法院判家屬獲賠56萬餘元
74歲下肢癱瘓老人陳某在養老院期間因房間失火全身大面積被燒傷,一個多月後不治身亡。事發後,其家人將陳某入住的朝陽區聖澤峰老年公寓告上法庭。庭審中,被告認為,陳某不聽勸告在房間內抽煙引發火災,應自行擔責。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朝陽法院一審判處被告賠償死者家屬56萬餘元。
案情:老人被燒傷致死
2007年8月,陳某因下肢癱瘓由家人送往朝陽區聖澤峰老年公寓。2014年3月14日下午3點左右,陳某居住的房間內發生火災,陳某被燒傷。工作人員發現火情後,將陳某救出並送往醫院急救。其間,老年公寓墊付了5萬元醫療費。經診斷,陳某燒傷面積達45%,全身多處、輕度吸入性損傷等。同年4月25日,陳某因雙肺感染、呼吸衰竭死亡。
據悉,陳某房間的火情被工作人員自行撲滅,護理人員將火災現場打掃清理,並將過火的床墊拿到院外。清理火災現場後,養老院通知家屬,家屬當晚11點半報警。事後,消防部門對火災進行了調查,但並未對事故原因作出認定。
消防部門拍攝的失火現場照片顯示,著火部位主要在床的外側靠近床頭櫃處,床頭櫃上放有煙灰缸,著火的物品主要是陳某使用的床墊和被褥,木床和床頭櫃有部分陰燃,靠近床頭的墻壁被熏黑。此外,房間內放置有部分未開封的香煙及數個打火機。
因與養老院多次協商未果,陳某的妻子和女兒將對方告上法庭。她們認為,由於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陳某被燒傷後不治身亡。對此,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故起訴要求對方支付醫療費、喪葬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6萬餘元。
被告:死者吸煙釀火災
聖澤峰老年公寓認為,火災非因被告故意或過失導致,事發後被告盡到了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就本案來説,陳某所住的房間所有電器只有電視和飲水機,所有電器和插座均無燒燬或異常現象。房間內沒有被告添加的任何起火或引火物。
通過現場能看到,過火面積很小,可以準確判斷起火點在地面靠近床腳之處。加之床頭櫃上有煙蒂,置物架上有香煙,當時室內無他人,不難推斷起火原因為陳某所致。在此情況下,被告對起火原因不存在過錯,自然不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陳某的護理人員在接受消防部門調查時曾表示,當天下午,院長巡查房間時未發現異樣,但過後她看到走廊有煙,發現陳某房間起火,之間有十幾分鐘。她説,老人平時經常吸煙,工作人員口頭提示過,房間裏也貼著提示,但對方不聽。老人單獨居住,房間裏有應急呼叫設施,但事發後沒人拉響或呼喊。
法院:被告擔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作為專門從事養老服務的法人單位,應當對入住老人的人身安全盡到相當的審慎注意義務,如未盡到而造成入住老人受到損害,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本案中,被告雖在火災發生後對陳某實施了一定的救護措施,但根據消防部門的調查及法院查明的事實,難以認定被告在平時對於火災發生的安全隱患完全盡到應盡的審慎注意義務。由於被告將火災現場破壞,且從其舉證亦難以認定其在火災發生後盡到了及時報警的義務,從而導致火災原因難以認定,故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雖然陳某平時有抽煙的習慣,但由於被告將事故現場破壞,故對於火災原因是否因陳某抽煙引起,無法查清,故對被告辯稱火災係由於陳某抽煙引起的抗辯意見不予採信。陳某因火災而受到損害進而死亡,確實給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法院結合被告的過錯程度及其事發後的行為對此酌情支援。
最終,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6萬餘元。
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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