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晚報訊 為獲得更多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等,工程師李某費盡心機偽造被公司開除事實,上法庭索要經濟補償金、加班費等6萬多元。近日,北碚區法院對偽造民事訴訟證據的當事人李某,處以罰款5000元。
2012年9月,原告李某進入被告重慶某公司技術部擔任工程師。2015年5月5日,李某以裝修房屋為由提出辭職,公司當日批准其申請。
2015年6月17日,李某以被開除為由,向北碚區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加班費、失業保險損失及工資等6萬餘元。
本案先後經兩次開庭審理。庭審中,李某向法庭舉示除名申請、除名通知、移交清單、員工離職手續交接表、勞動合同、工資明細表等文件,用以證明其被公司除名、月薪8000元、被公司安排加班等。
經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除名通知及除名申請係偽造。此外,李某還私自填寫和修改移交清單、員工離職手續交接表上的落款日期,其行為導致本次訴訟從2015年6月延續到2016年6月還未審結,嚴重影響民事訴訟的應有效率,也給整個案件的證據採信和認定造成不必要的困難。
法院經研究決定,為保障民事訴訟順利進行,對原告李某罰款5000元。李某接受法院處罰決定,已繳納罰款。
辦案法官稱,民事訴訟法規定,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將當事人虛假陳述認定為妨害民事訴訟,有利於建立社會誠信體系。
重慶晚報記者 唐中明 通訊員 劉金麗 黃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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