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訊 記者陳驍鵬,實習生李海嬋,通訊員盧思瑩、曹練剛報道:記者26日從惠州法院獲悉,在惠州打工的吳某銀行卡一直未離身,卡裏的錢卻被人在異地盜刷現金兩萬餘元,為此他將某銀行告上法院。最終,被告某銀行同意一次性賠付原告吳某1.4萬元。
2014年1月3日晚上9時許,在惠州打工的吳某發現手機先後收到7條短信提醒吳某持有的某銀行卡在ATM機取款7筆,共計20127元。
吳某馬上打電話凍結了被盜刷卡中剩下的85.39元,並在當地派出所報警立案。經偵查核實,吳某銀行卡的上述取款交易均發生在茂名市,但此銀行卡盜刷案件尚未偵破。
吳某認為,他與銀行雙方是儲蓄存款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銀行有責任保障他的銀行卡交易安全。銀行作為違約方,違反了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他的全部經濟損失,遂將該銀行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20127元。
銀行則認為,吳某存在泄漏密碼的情況,不同意承擔責任。
經多次組織雙方協商,最終以三七分責成功調解此案。銀行需賠付1.4萬元。
承辦法官石磊提醒市民,發現賬戶異常變動後,有三個“儘快”:一是應當立即致電銀行客服,核實賬戶異常變動的原因,立即辦理臨時挂失。二是應當儘快到最近的ATM機、銀行營業場所或大型商場,用卡交易,如查詢、取款、消費等,證明真卡與本人未分離。三是儘快到當地派出所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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