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報記者 陳菲
在上一期的“律咖説新聞”中,“律咖”居曉亮圍繞“房産證寫你名字,房子未必是你的?”這個話題,給大家科普了名字與房屋産權、份額的相關法律知識。話題一齣,“金陵大狀”的後臺也跟著火了,粉絲們問題一個接著一個。小編發現,關於房子産權的問題,大家除了關心名字該怎麼寫外,不少人都提問離婚時會怎麼分割?確實,由於出資情況各不一樣,離婚時,房子有沒有你的份,可真不是名字説了算的。為此,小編請來居律師,專門和你聊聊離婚時的“房”心事。
“房”心事
出資買下公婆的承租房 産權歸誰?
根據我的執業經驗,夫妻離婚因房子而扯皮的,相比于商品房,比較複雜的是房改房,特別是房源來自父母輩的。比如下面這個案例。
沈先生與陳女士于2001年結婚,婚後一直居住在沈先生父母自1995年起承租的公房裏。2004年,沈先生父母單位鼓勵職工購買已住公房的産權。沈先生、沈先生父母及陳女士商量由小兩口出資買下該房産。同年10月,沈先生、陳女士向單位支付45萬元買下該房産,並登記在沈先生一人名下。2005年,沈先生與陳女士感情破裂要離婚,但在房産分割問題上發生嚴重分歧,雙方鬧上法庭。
關於産權的問題,沈先生認為:房子是父母單位分配給自己父母的,承租人也是自己的父母,只是在後來購買産權的時候是自己和陳女士出資,該房應該是父母的,而産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可以認定為父母對自己的贈與。因此,該房應為自己的個人財産,陳女士無權分割,可以返還陳女士出資的22.5萬元。
可是,陳女士卻認為:該房雖然是沈先生父母承租的,但是當時買房時四人一起商量由自己和沈先生出資購買,這就表明沈先生父母放棄購買,這從親情的角度也是可以理解的,在此情況下,自己和沈先生出資購買的該房産就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産,即使登記在沈先生一個人名下,也因購買時間在婚後而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産,應該平均分割。
沈先生、陳女士各執一詞,法院經審理認為,沈先生與陳女士共同出資購買的這套房産,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産。因該房是基於沈先生父母在先的承租權而取得,所以對這份價值應先予扣除。經相關機構評估,該房現值52萬元,其中40萬元屬於沈、陳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産。據此,法院判決沈、陳二人各分得20萬元。
小錦囊
離婚時房子咋分?可不是名字説了算
溝通是解決婚姻問題的第一把鑰匙,也是最重要的鑰匙之一,溝通可以解決大部分婚姻問題。但是,基於各種不可調和的原因必須離婚,那麼就一定會牽扯到財産分配,特別是作為房産,更是夫妻離婚財産分割爭論的焦點。有鋻於此,居律師今天就離婚時房産如何分割做一個簡單的梳理,與你分享。
■情況一
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房産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離婚時,該房産婚後房屋增值部分及共同還貸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夫妻共有財産平均分割。對於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産,除非一方能夠證明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産。
■情況二
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産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雙方離婚時,房産證名字一方如果否認在購房時另一方的出資,且另一方不能證實自己的出資且不是贈與給另一方的情況下,另一方的權益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法院也無法判決給另一方適當補償。
■情況三
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後才取得房産證的,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時,不能因為婚後取得房産證就認定該房産屬於婚後共同財産進行分割,需要結合財産來源細分婚前婚後兩部分依法進行分割。
■情況四
婚前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購房,産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房産歸登記的産權人所有,貸款由其繼續償還,但取得房屋一方應就婚後共同還貸部分以及相應增值部分給予對方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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