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韶關訊 (記者卜瑜 通訊員汪次安、淩嘉華)一位中學生幫助同學做武術動作,不料卻導致同學受傷,經鑒定傷殘程度屬九級。事後,受傷同學一紙訴狀將幫忙的同學及學校告上法庭。韶關市武江區法院昨日向媒體通報了這起因“助人”而引發的人身損害糾紛案。
據武江區法院介紹,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兩名女生是韶關市某中學在校學生。2012年12月5日下午,學校武術興趣班課間休息時段,老師要求自由練習前滾 翻、後滾翻,原告張某請求被告王某幫助其練習下腰動作。當張某做下腰動作時,因王某力量不夠未接穩,導致張某摔倒致頸部受傷,被送醫院就診。
2013年5月2日,張某經權威醫療單位診斷為寰樞椎脫位。同年9月25日,廣東法正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張某的傷殘程度屬九級。 2015年7月13日,該所作出損傷與其傷殘等級因果關係的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張某因2012年12月5日在韶關市某中學上武術課練習下腰動作造成的損 傷與其傷殘等級存在全部因果關係。
法院:張某未做到一般謹慎注意的義務
武江法院審理認為,事故發生時,張某與王某均為12周歲,已具備一定的認知能力,應當意識到沒有老師指導及防護的情況下私自練習下腰動作存在危險,但二 人對此予以忽視或者已認知但輕信能避免危險,自行練習下腰動作,導致張某摔倒受傷,因此雙方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均有過錯,應各自承擔與過錯相應的責任。
法庭認為,在本案中,王某對自身力量及張某體重估算錯誤,同意了自己無法辦到的請求,未做到一般謹慎注意的義務,對於事故應當分擔一部分責任。
法庭審理髮現,事故發生時,上課學生24人,分成兩排,一共12張墊子練習前滾翻、後滾翻,該範圍應該是老師可控的範圍,而且,練習下腰動作與練習前滾 翻、後滾翻動作的高度明顯不一致,但是,老師當時並沒有發現及制止,導致事故發生,故韶關市某中學存在教育、管理不到位的情況。因此,被告韶關市某中學對 本案事件的發生具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合上述意見,法院最後認定原告張某承擔事故45%責任,學校承擔45%的責任,被告王某承擔10%責任,其賠償責任由監護人承擔。依此責任比例,被告韶關市某中學賠償數額為72952.49元,被告王某賠償數額為16211.65元。
一審宣判後,原告及被告某中學不服,上訴到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兩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決。
提醒:施助一定要量力而行
本案主審法官提醒,助人為樂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即使是主動幫助,亦要盡到一般謹慎注意義務,應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提供幫助,施助之時一定要量力而行,否則因力量不夠對他人造成傷害,反要承擔一定程度的責任。
各方説法
原告張某:原告受傷與被告中學及王某均有因果關係
張某認為,原告受傷與被告某中學及王某均有因果關係。被告某中學未儘教育、管理、保護未成年學生的義務,且老師在上課期間擅離職守,體育輔助設施陳舊、 不達標,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被告王某未盡輔助責任,行為有過錯,應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就原告受傷賠償問題,張某家長與學校進行長期交涉, 因原、被告方無法達成賠償協議,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各被告共同賠償162116.65元。
被告中學:已經盡到相關職責,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某中學認為,該中學已經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對原告的意外傷害事故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該中學代理人説,原告是在武術興趣班課間休息時段,任課老師不知情且未經任課老師允許的情況下私自和被告王某練習下腰動作,不慎摔倒。
原告所作的下腰動作並非事發當日武術課的教學內容,原告摔倒屬於意外事故。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被告某中學的訴訟請求。
被告王某:是樂於助人,不應擔責
被告王某及監護人在法庭上顯得很委屈,他們認為王某是在原告的請求下幫助原告練習下腰動作的,純屬出於同學情誼的幫助,但因原告身體過重,被告無力托住才造成事故,被告樂於助人是一件值得表揚事,不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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