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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受雇下水撈魚竿溺亡 釣客和魚塘老闆賠20萬

2016年07月17日 06:32:33  來源:成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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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受雇下水撈魚竿溺亡 釣客和魚塘老闆賠20萬

  消防人員搜救溺水老人

  7月14日下午,巴中市經開區通木埡東華村65歲的李慶林(化名),幫釣客下魚塘撈魚竿不幸溺水身亡。昨日,成都商報記者獲悉,事後,經多方協商,釣客賠償死者家屬6萬元,魚塘老闆賠償死者家屬14萬元。

  六旬老人

  下水撈魚竿不幸溺亡

  7月14日上午,巴中的張先生和朋友一起前往該市經開區通木埡東華村一社一魚塘進行有償釣魚。張先生説,當天中午12時許,魚竿就被魚拖入水中。當時正在看守魚塘的何某某(魚塘主的父親)告訴他,可以出錢找人幫忙把魚竿撈起來。今年65歲的李慶林老人就住在魚塘附近,他曾多次幫人打撈魚竿。幾分鐘後,何某某喊來了李慶林下水幫張先生把魚竿撈起來。“當時就説了撈魚竿給李慶林20元錢,但都沒有説好這20元錢是老闆給還是我給。”

  下午1時許,李慶林沒有穿救生衣就下水了。“沒想到他在就要靠近魚竿時發生了意外,沉到了水下再也沒起來。”張先生説,隨即有人撥打了110和119,當晚6時許,李慶林的遺體被消防人員打撈上岸。

  多方調解

  釣客和魚塘老闆賠20萬

  7月15日,張先生專門前往李慶林家慰問家屬。當地街道辦、派出所和村上幹部,魚塘老闆何先生、釣魚者張先生前往死者李慶林的家中,希望協商賠償事宜,但是沒有結果。7月16日上午10時,在東華村村委會議室,他們再次協商。

  協商中,死者李慶林家屬方認為,魚塘沒有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設備設施,並且是魚塘的看守人請李慶林撈魚竿。魚塘老闆對李慶林溺水死亡負有責任。但是魚塘老闆何先生認為,張先生的魚竿被魚拖下水,魚塘看守人幫他找人撈魚竿,張先生和李慶林存在雇傭關係,張先生應該是主要責任方,自己負次要責任。

  對於魚塘老闆何先生的説法,張先生不予認可。他稱,李慶林是魚塘看守人請來的,不是自己雇傭的。事發前,他一直強調要李慶林穿好救生衣再下水,而魚塘看守人一直沒有提供。況且魚塘是有償釣魚,自己是來消費的,顧客的魚竿掉到水裏,魚塘有義務幫忙打撈。他認為,此事的主要責任應由魚塘老闆承擔。

  一直到16日下午2時,經多方調解,三方最終達成一致的協議,賠償李慶林家屬20萬元。其中,釣魚者張先生賠償6萬元,魚塘老闆何先生賠償14萬元。

  律師説法

  三方都有錯

  釣客、死者和魚塘老闆

  釣客和死者 構成雇傭關係

  北京惠誠(成都)律師事務所郭金福律師認為,根據該事件的相關細節來看,釣魚人張先生在該魚塘進行有償釣魚,魚塘看守人作為中間人找到李慶林,並承諾撈起魚竿給20元。

  如果對魚塘方提出20元找人撈魚竿,張未當場提出反對的話,即默認了找人為其有償打撈魚竿的行為。因此,張先生與李慶林從法律上已構成雇傭關係,即屬於一種勞務關係。

  責任劃分

  當事三方都有過錯

  郭金福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僱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結合此事的具體情況來看,僱員李慶林出事了,張先生作為僱主,不管是否存在過錯,都要承擔責任。

  從各自過錯來看,首先李慶林作為成年人,理應意識到未穿戴救生衣下魚塘打撈魚竿的危險,其自身存在過錯。當張先生對此特別提醒時,魚塘看守人沒有阻止李慶林不穿救生衣下水,也存在明顯過錯。因此,張先生和魚塘老闆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魚塘方面

  應督促老人穿救生衣

  郭金福認為,張先生到魚塘釣魚是有償釣魚,魚塘應該為顧客提供服務和安全保障。但是,張先生的魚竿被魚拖走,魚塘老闆沒有免費為其打撈的義務。不過,魚塘方應該督促李慶林穿戴救生設備,確保安全。 成都商報記者顧愛剛 實習記者 張楊 攝影報道

  無償幫忙 幫工出事被幫人可能要擔責

  此事中,假如李慶林是免費幫忙打撈魚竿,與張先生形成什麼關係呢?“這就屬於幫工關係。”四川金頂律師事務所律師丁建華解釋説,幫工具有自願、無償性,而雇傭關係常常是有償的。日常生活中,經常有請人幫工的時候,假如發生意外,哪些情況該擔責?

  A、因幫工活動受損害 被幫工人應擔責

  丁建華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比如,你請人幫忙抬重物,對方腰扭傷了,你應承擔責任 。

  B、若明確拒絕幫工 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假如李慶林是免費幫張先生打撈魚竿,形成幫工關係。如果張先生明確提出不穿救生衣就不要其幫忙,但李慶林仍然堅持下魚塘打撈,張先生就可免於承擔責任。丁建華表示,根據上述解釋的規定,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但是該案中,他們是雇傭關係,僱主不能以此為由主張免責。

  C、幫工遭第三人侵權 由第三人擔責

  丁建華表示,根據上述解釋的規定,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責任編輯:尹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