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開工路救人 緊急避險還是妨礙交通
近日,廣東佛山市16歲少女李舒舒在衝開工路救一名將被貨車撞上的1歲女童時,右腳被碾壓骨折。這位打工妹的行為在網民眼中是見義勇為,而順德區交警部門卻認為她“實施了有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
這起判斷迥異的交通事故,引發了社會熱議。
順德交警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稱,女童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馬路,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條和第64條的規定,其過錯是造成本人發生事故的原因之一,應負相應責任。李舒舒為了制止女童橫過馬路,是有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按照《交通安全法》第63條的規定,其過錯是造成其本人發生事故的原因之一。李舒舒要為自己受傷負25%責任。
很多網民對順德交警的責任認定表示不解、甚至質疑,“難道為了自己不違法,要眼睜睜看著別人失去生命?”有的網民則擔心,這種無情的認定會再一次成為鼓勵世人冷漠的反面案例。
有報道稱,順德交警曾用其官方實名認證的微博回應一名網友,請他“一分為二看問題,假設您去餐廳吃飯,您的衣服掉地上了服務員幫你撿起來,那麼他提供的飲食裏面就可以有一隻蒼蠅嗎?社會正氣是一回事,法律公平是另一回事,這二者貌似對立實則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