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這是王海劍(紅衣者)等三名被告在庭審現場(6月13日攝)。 6月13日上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武漢“12 1”特大銀行爆炸案進行二審。 新華社發(樊斯坦 攝)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5日對武漢特大銀行爆炸案作出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三個上訴人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主犯王海劍一審被判死刑,從犯王偉、王安安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人王海劍開始自學製造爆炸物,並與被告人王偉、王安安等人共同測試爆炸物效果。三人多次預謀通過爆炸的方式搶劫銀行運鈔車,並確定各自的分工。同年8月,因害怕受到處罰等原因,王偉、王安安表示不再參與犯罪。
2011年12月1日17時30分許,當銀行職員提著錢箱準備送上運鈔車時,王海劍通過遙控裝置引爆事先安置好的爆炸物,然後騎摩托車逃離案發現場。爆炸當場致2人死亡,15人受傷,並致財産損失10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