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蔡華偉
一項關乎全國1.02億女職工的身心健康的政策——《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日前施行。
《規定》主要從3個方面對《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作了完善: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規範了産假假期和産假待遇;調整了監督管理體制。
孕期和哺乳期禁忌密閉空間作業
《規定》將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放在附錄加以列示,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作了調整。
根據《規定》,孕期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已達10項。例如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
考慮到《勞動法》僅規定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規定》刪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同時,為平衡女職工勞動保護與婦女就業的關係,《規定》還縮小了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分兩個檔次劃分流産假
1988年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的女職工産假為90天,《勞動法》規定為“不少於90天”。根據徵求社會意見的情況,從有利於女職工身體恢復和母乳餵養的角度,《規定》參照國際勞工組織有關公約關於“婦女須有權享受不少於14周的産假”的規定,將産假延長至14周,也就是98天。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産的,增加産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
同時,為保障流産女職工的權益,《規定》參照原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中關於流産假的檔次劃分,明確了流産産假:懷孕未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15天産假;懷孕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42天(6周)産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