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人近照。本報記者 孔璞 攝
今年5月,買東西索要發票被拒,河南洛陽市民任樂亮冒著高溫往返三次向稅務局舉報,光車費就花了十幾元,最終被告知獲舉報獎1元。任樂亮認為受到侮辱,遂將洛陽市西工區國家稅務局告上法庭卻被判敗訴。庭審中,國稅局律師稱按照規定,原告應得獎勵為0.5元。
開發票被索20元開票費
5月11日,洛陽市市民任樂亮,在洛陽賽博數位城購買電腦椅,當他買完東西索要發票時,卻被拒絕,稱如要發票還要再交20元的發票錢。他隨後將商戶的行為舉報給洛陽市西工區國家稅務局。
接下來的一週裏,任樂亮多次來到西工區國家稅務局提供有關證據,他的舉報事實最終成立。6月3日,洛陽市西工區國家稅務局告訴任樂亮,對他舉報的案件,稅務局已經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並給予任樂亮舉報獎金1元。
獲獎者狀告獎勵者敗訴
對於1元的舉報獎勵,任樂亮十分沮喪:“我不知道稅務局的這種領獎通知是在鼓勵還是在打壓舉報人的積極性。”為了“挽回面子”,任樂亮向西工區法院起訴西工區國稅局,要求重新對他做出獎勵。
1元的獎勵是如何算出來的呢?國稅局的律師在法庭上解釋,依照規定的100萬元與5000元的對應關係,他們對商家處罰為100元,原告應得獎勵為0.5元,所以1元獎勵並不違法違規。
洛陽市西工區法院判處任樂亮一審敗訴,50元訴訟費由任樂亮承擔。任樂亮表示不服,稱將提請上訴。
國稅局稱第一起獎勵5元
昨日,洛陽市西工區國稅局稽查局副局長陳紅營表示,根據《檢舉納稅人稅務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相關規定,依據舉報而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給予5000元以下的獎金。一般的獎勵標準是收繳入庫數額的千分之五。任樂亮是今年第二起舉報獎勵,前一起是獎勵了5元,但沒有前來領取。
對於任樂亮為了配合調查花了路費,陳紅營表示,按法律規定,舉報自願,由此産生的費用由自己承擔。但這件事也令他們反思,如何更好鼓勵大家舉報,是不是可以採取表揚信這種精神鼓勵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