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9年8月份開始,蘆禹安分別在外地以及東莞市長安鎮自行舉辦某美容産品行銷業務培訓班。培訓期間,蘆禹安以幫助女學員“突破心理障礙”為藉口,將女學員叫到其房間內單獨相處,並聲稱只有在其面前脫光衣服,甚至與其發生性關係後,才能“突破”不敢與陌生人溝通的心理障礙,從而提高行銷業務水準。
蘆禹安使用類似的方法先後與馬某梅等9名被害人發生了性關係。作案地點多在長安鎮鹹西社區的一家美容院內,有時也會在蘆禹安自己的出租屋內。蘆禹安還用手機拍下3名被害人的裸照,以此作為要挾,相繼實施第二或第三次姦淫。更誇張的是,受害人中還有一名女學員的丈夫也在同一個班培訓,蘆禹安竟連她也沒有放過。
根據多名受害人供述,蘆禹安作案時都稱“不是想要你的人(身體),而是想幫你突破,練練你的膽子”。事發後,蘆禹安還叫她們不要告訴別人,説每個人的“突破”方法都有所不同,無需互相比較。不少受害人也自稱,因害怕會影響自己的聲譽就沒有説出去。
一審判決:
培訓導師獲刑11年
2009年12月1日2時許,曾某秋等受害者醒悟後報警。公安機關在長安沙頭社區金寶廠附近的出租屋將蘆禹安抓獲,當場繳獲存有被害人裸照的手機。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蘆禹安提出涉案被害人都是自願與他發生性關係的辯解。法院均未予採信。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蘆禹安違背婦女意志,採取欺騙、脅迫等手段與多名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