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家達成協定
一方反悔難獲支援
時下協議離婚很普遍,既然選擇了協議離婚,那麼通常離婚的雙方就財産分割也一併達成了協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明確當事人以協議離婚為條件達成的財産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産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産進行分割。現在的問題是,一方在離婚訴訟後對達成的財産分割協議反悔,那又該怎麼判呢?
今年39歲的珍珍去年離婚了,今年1月,她又打起了財産官司,可剛剛下達的法院判決令她心裏很不爽,直後悔自己當初耳朵太軟,處事太草率。
原來,19歲那年,珍珍結識了帥哥大新,很快墜入愛河,奉子成婚。隨著兒子的長大,珍珍發現丈夫對自己日漸冷淡,明察暗訪,得知丈夫已有外遇。去年4月,在經過近10年的磕磕碰碰後,這對冤家夫妻終於走進了區民政局登記離婚。雙方約定,兒子與爸爸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財産歸兒子所有。大新同意給珍珍5萬元,另有一輛汽車歸珍珍所有,還同意離婚後珍珍戶口暫時不遷,待房産動遷後按法律規定分配相關利益。
辦妥離婚手續後,珍珍左思右想感到自己虧吃大了。今年1月,她以大新隱瞞婚後財産為由,向徐匯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財産的約定,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産。珍珍在法庭上稱,這段婚姻的死亡皆因被告感情出軌所致,錯在被告。去年被告因婚外情催促原告離婚,原告一氣之下與被告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由被告起草,被告隱瞞了婚後財産,如外地的房産、服裝店、汽車、工程收入及戶籍所在地的動遷款等。現不同意共同財産歸兒子所有,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産約定,分割包括6家服裝店、工程款、兩輛轎車在內的夫妻共同財産。
被告大新辯稱,原告主張的有關房産,産權證明明白白,不存在被告隱瞞的事實;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汽車和5萬元已于離婚當日交付原告;所謂的動遷款被告並未取得;原告主張的6家服裝店與被告無關,被告只是個打工的。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是雙方事先協商好的,在民政局由被告執筆、工作人員指導下形成的,該協議合情合理,不存在欺詐、脅迫的事實。
法院認為,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産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産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原、被告在長期共同的家庭生活中,對彼此所從事的工作及其經濟收入,應該是了解的。現原告稱對被告長期以來所從事的經營和經濟收入全然不知,不符合社會常理。從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的內容看,雙方的約定是理性的,原告作為一個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要求撤銷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缺乏法律依據。據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