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報道,今天北京市東城區交通支隊民警當面向高曉松宣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吊銷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考取。
據報道,高曉松還因為沒有在有效期內更換新的駕照,被處於1000元罰款。
2011年5月9日22時許,被告人高曉松醉酒後駕駛英菲尼迪牌小型越野車,行駛至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外大街十字坡路口東50米處時發生交通事故,致4車追尾、3人受傷。經他人報警後,被告人高曉松在案發現場等候處理,後民警趕至案發現場將其查獲。經司法鑒定,被告人高曉松血液內酒精含量為243.04mg/100ml,是醉駕標準(80毫克)的3倍多。
高曉松醉駕案定於5月17日下午兩點半在東城法院開庭審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和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醉酒駕車的,將被處以拘役的刑事處罰,並吊銷駕駛執照,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